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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效标准(试行)》、《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质效标准(试行)》答记者问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儒亦
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 推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最高检普通犯罪检察厅负责人就《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效标准(试行)》答记者问
为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推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检察院结合审查逮捕工作实际,制定并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效标准(试行)》(以下简称《逮捕质效标准》)。近日,最高检检察委员会委员、普通犯罪检察厅侯亚辉厅长就相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题一:《逮捕质效标准》是专门针对审查逮捕这一检察基本职能制定的标准,请您介绍一下《逮捕质效标准》的起草背景和制定目的?
答:近年来,按照最高检党组工作要求,刑事检察部门坚持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加强基本职能建设,开展了一系列务实工作举措,此次《逮捕质效标准》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制发出台的。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最高检党组工作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求“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强化检察监督”,特别强调“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2024年10月,最高检党组作出“一取消三不再”决定,同时部署一体抓实“三个管理”,推动构建检察“大管理”格局。今年1月,全国检察长会议突出强调,要持续健全检察环节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着力构建高质效办案制度机制体系,推动法律监督全面提质增效,并明确了构建包括评价标准体系在内的高质效办案的“五个体系”。评价标准体系的构建让“高质效”办案有依循、能对照、可评价。二是满足司法实践新变化新要求。审查逮捕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伴随着近年来我国轻罪案件占比高等犯罪态势的变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普遍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全面深化贯彻实施等,对审查逮捕工作也提出新要求。应勇检察长在全国刑事检察工作会议和全国检察长会议上多次强调要依法加强审查逮捕工作,提高审查逮捕案件办理质效。三是适应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等修订调整完善的需要。2010年最高检原侦查监督厅曾制发了《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以下简称“原《标准》”),在规范审查逮捕工作、加强审查逮捕案件办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修订中也借鉴了其中的有益做法和经验,但原《标准》印发至今已逾十五年,审查逮捕的法律规定、工作要求、办案体制等都发生了较大变化,不能满足当前审查逮捕工作实际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分别经历了两次较大修改,逮捕法定条件发生了较大变化。各地检察机关对加强顶层设计、强化审查逮捕工作指导、准确把握审查逮捕条件适用的需求更为迫切。
基于此,按照最高检党组工作部署,为着力构建高质效办案的评价标准体系,完善审查逮捕中“质”与“效”的标准,推进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普通犯罪检察厅牵头,制定起草了《逮捕质效标准》,为高质效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提供更加科学的认定标准。
问题二:《逮捕质效标准》对于加强和规范审查逮捕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您能否介绍一下制定《逮捕质效标准》起草过程及遵循的总体原则是什么?
答:最高检党组对于推进高质效办案的质效标准起草工作高度重视。在院党组工作部署下,普通犯罪检察厅于去年年初牵头组建工作专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审查逮捕工作的广泛调研,并围绕《逮捕质效标准》文件起草进行了专题调研、研究论证等工作。院领导多次对起草工作组织专题研究,全程指导修改完善。经广泛征求最高检相关内设机构、各省级检察院、专家学者和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意见后,进一步修改完善。《逮捕质效标准》于2026年3月31日经最高检检委会审议通过,并于5月28日正式印发。
《逮捕质效标准》起草过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严格依法,确保规范有据。起草中坚持遵循上位法及已有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确保严格依法。对于实践中有一定争议,但上位法中尚未明确修改的,秉持审慎态度。起草过程中,曾有意见建议对径行逮捕条件中的“曾经故意犯罪”进行限缩,设置“五年内”或者“本罪为故意犯罪”等条件,考虑到现行刑事诉讼法尚未修改,不宜予以限缩。二是坚持落实高质效办案的标准。为高质效办案提供更加科学的认定标准,着力构建高质效办案的评价标准体系,《逮捕质效标准》在确立审查逮捕案件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引导检察官在立案监督、追捕追漏、侦查监督等方面积极履职,将高质效办案做深做实做细。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回应实践需要。针对近年来逮捕实践中遇到的趋利性执法、捕诉标准混同、长期“挂案”等新问题,以及仍然存在的构罪即捕、不捕类型混用、跟踪监督乏力等老问题,均力求在《逮捕质效标准》中予以规范明确,确保高质效办案有据可循。四是坚持捕诉职能统筹考虑。《逮捕质效标准》突出审查逮捕案件办理特点,紧扣逮捕的法定条件与评价标准,注重与起诉标准的差别,进一步完善审查逮捕实体和程序规范。
问题三:《逮捕质效标准》对于检察办案有着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能否为我们简要介绍下《逮捕质效标准》的整体架构和主要内容?
答:《逮捕质效标准》共38条,分为“总体要求”“逮捕案件质效标准”“不捕案件质效标准”“附则”四部分。
第一章“总体要求”,共6条,主要内容为对逮捕案件办案质效的总体要求。从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坚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依法准确把握逮捕标准、坚持依法全面履行检察监督职能等方面提出了统领性要求。
第二章“逮捕案件质效标准”,共18条,主要内容为办理逮捕案件的实体、程序规范和质效标准。重点对逮捕的事实证据条件、刑罚条件和社会危险性条件,以及径行逮捕,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转捕等逮捕条件进一步指引。对审查逮捕诉讼程序、办案规范等程序性要求进一步细化,同时对逮捕案件基本标准、办案质效不高以及不合格等质效标准进一步明确。
第三章“不捕案件质效标准”,共10条,主要内容为不捕案件的实体、程序规范和质效标准。重点对不构成犯罪不捕、证据不足不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不捕等情形的准确适用进一步规范。对不捕案件办理程序、不捕说理、不捕后跟踪监督等履职要求进一步细化。同时对不捕案件基本标准、办案质效不高以及不合格等质效标准进一步明确。
第四章“附则”,共4条,主要为适用要求及其他事项。明确《逮捕质效标准》作为检察人员依法规范办案的基本依据和案件质量检查、评查的重要参考,同时对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提出明确要求。
问题四:《逮捕质效标准》在全面系统规范捕与不捕案件质效标准的同时,坚持问题导向,请问主要针对哪些方面的突出问题,进行了怎样的规范?
答:当前,审查逮捕案件质量总体较好,逮捕率平稳,捕后不起诉、无罪占比持续低位,但审查逮捕中也呈现出新问题不断出现、老问题仍存的新老问题交织局面。《逮捕质效标准》既明确了六个方面的总体要求,作为指引整个逮捕案件办理的统领性、原则性要求,也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审查逮捕中较突出的问题进一步明确规范:
一是关注捕诉标准混同问题。《逮捕质效标准》坚持独立的逮捕标准,通过多个条款细化了逮捕标准与起诉标准的区别。明确指出,既不能以审查起诉标准作为逮捕标准,对符合逮捕条件但尚未达到提起公诉标准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捕决定,也不能降低逮捕标准,将不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避免逮捕标准与起诉标准混同,不利于逮捕措施保障诉讼顺利进行作用的发挥。还通过逮捕条件的细化,体现与起诉标准的区别。在逮捕的证据条件审查中,明确规定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或者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行为的事实,体现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不同。对于已经符合逮捕的证据标准,但尚未达到起诉标准的,不能以证据不足作出不捕决定,而应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制发继续侦查提纲,并跟踪督促。在逮捕的刑罚条件审查中,注重强调根据逮捕阶段已经查明的犯罪事实、情节,依照刑法及有关量刑规范,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的刑罚进行预测。可能判处的刑罚会随着侦查取证进展与定罪量刑情节的变化而变化,不等同于审查起诉阶段的量刑建议。
二是重视解决不捕情形混用问题。审查逮捕实践中,有的案件存在不构成犯罪不捕、证据不足不捕、不足以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不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不捕及不适宜羁押不捕等情形混用的问题。《逮捕质效标准》明确指出不能混用不捕类型,既不能对证据不足的案件作出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不捕决定,也不能对不构成犯罪的案件作出证据不足不捕或者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不捕决定。并通过多个条款细化了不捕情形,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具体依据。对于仅有犯罪嫌疑人本人的有罪供述而无其他证据印证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且难以排除的,没有直接证据而间接证据不能相互印证的等八类情形,属于证据不足不捕。对于罪行较轻,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且属于初犯、从犯、胁从犯,未成年人或老年人,或者具有认罪悔罪、自首、立功、积极退赃或赔偿损失等情节,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属于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不捕。《逮捕质效标准》还将不捕类型混用作为了逮捕案件质效不高的评判标准之一,倒逼规范适用不捕类型。
三是针对近些年实践中存在的趋利性执法问题,《逮捕质效标准》通过新增条款,规范审查逮捕阶段对案件管辖的审查要求。《逮捕质效标准》规定,对于公安机关没有管辖权而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公安机关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依法处理或者报请指定管辖,避免在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下作出逮捕决定,防范趋利性执法。同时还规定,对于没有管辖权的案件作出批准或决定逮捕的,除本标准规定情形外,属于不合格逮捕案件,进一步压实检察官对管辖权的审查责任。
四是更加注重加强捕诉制约,优化捕诉衔接。针对“一捕了之”“不捕了之”等问题,《逮捕质效标准》通过相关条款的设置强化了捕后、不捕后的引导取证、跟踪监督等。《逮捕质效标准》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发现公安机关未实质性开展继续侦查的,应当依法提出监督意见。对于因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后,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督促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取证或者依法作出处理。办理公安机关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应当进行实质化审查,等等。
五是科学设定案件质效等次,注重正向引导和反向约束。《逮捕质效标准》既对审查逮捕案件的基本标准进行正向设定,也设置办案质效不高、不合格案件标准,反向规范案件办理。规定对于没有管辖权而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对于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对于逮捕后被撤销案件、不起诉、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经案件质量评查确认逮捕确有严重错误等情形,认为属于不合格逮捕案件。规定对于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捕,致使犯罪嫌疑人故意实施新的犯罪或者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以及上级检察院发现下级检察院不捕决定错误改为批准逮捕的,经案件质量评查确认不捕确有严重错误的,认为属于不合格不捕案件。同时,在质效标准评价中,不以案件办理结果倒推逮捕质量问题。注重把握审查逮捕案件处于侦查环节早期,后续变化因素较多等特点,避免简单以后续案件被判处无罪、不起诉、轻缓刑等结果倒推逮捕质量问题,而是立足逮捕案件办理当时在案的事实证据条件,经评查确认后,客观、科学评判承办检察官的办案质效。
问题五:日前,《逮捕质效标准》已印发全国检察机关,下一步,各地检察机关应如何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逮捕质效标准》?同时,围绕加强审查逮捕工作,最高检今年还有哪些重要举措?
答:出台《逮捕质效标准》是落实全国检察长会议精神,加强刑事检察基本职能建设,着力构建刑事检察高质效办案“五个体系”,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真正落实到位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加强和规范审查逮捕工作的基础性文件。一是要组织全体检察人员深入学习。《逮捕质效标准》是加强审查逮捕基本职能建设的重要文件,各级检察院要认真组织全员学习,最高检也将组织全系统的业务培训,还会对《逮捕质效标准》撰写解读文章,帮助大家理解与适用,实现通过标准的引领促进审查逮捕案件的高质效办理。二是要认真、正确把握文件精神,准确理解总体要求和具体内容,坚持审查逮捕主责主业,坚持高质效办案本职本源,坚持“三个善于”的司法理念,切实做到检察办案质量、效率、效果的有机统一。三是要作为检察人员依法规范办理审查逮捕案件的基本依据和重要遵循,切实将《逮捕质效标准》落实到每一个案件办理中。四是要作为案件质量检查、评查的重要参考。《逮捕质效标准》是一体加强“三个管理”、高质效办案评价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为案件评价提供了专业的、科学的评价标准,回答了高质效办理审查逮捕案件的评判问题。最高检以《逮捕质效标准》为依据,正在开展首次审查逮捕案件质效抽查、评查工作,各级检察院也应将《逮捕质效标准》作为案件质量检查、评查的重要参考,作为对检察官日常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今年,审查逮捕是检察机关刑事检察的重点工作,围绕加强审查逮捕工作,我们还将组织召开全国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工作会议,发布审查逮捕指导性案例,加强审查逮捕案件案例指导,牵头修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构建逮捕必要性审查实质化运行机制,加之《逮捕质效标准》的发布等一系列工作,不断加强审查逮捕基本职能建设,努力以刑事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为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 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工作——最高检重大犯罪检察厅负责人就《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质效标准(试行)》相关情况答记者问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印发《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质效标准(试行)》(下称《起诉质效标准》)。据悉,这是最高检时隔近二十年再次就审查起诉工作制定标准。此次《起诉质效标准》出台背后有着怎样的深层考量?从谋划部署到正式发布,最高检在起草《起诉质效标准》过程中开展了哪些工作,主要有哪些考虑?《起诉质效标准》有哪些值得特别重点关注的地方?最高检重大犯罪检察厅厅长张建忠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这是最高检时隔近二十年再次就审查起诉工作制定标准,此次《起诉质效标准》出台有着怎样的深层考量?
答:出台《起诉质效标准》的主要目的是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加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基本职能建设,推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具体有以下考量:一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强化检察监督”,强调“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意味着要通过制度机制的完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落实好这些要求,今年1月,全国检察长会议突出强调,要持续健全检察环节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明确提出构建高质效办案的“五个体系”,其中评价标准体系重在为高质效办案提供更加科学的认定标准,让“高质效”办案有依循、能对照、可评价。二是为满足司法实践的新需求。随着我国社会治安形势、犯罪结构、刑事法律及司法政策等发生深刻变化,审查起诉工作面临诸多新要求、新任务。司法体制改革后,在捕诉一体办案模式下,一定程度存在捕诉标准混同、起诉标准把握不当等问题,有必要进一步明确捕诉各自的标准,以指导各级检察人员依法准确适用起诉、不起诉。三是为与现行法律法规衔接配套。2007年最高检原公诉厅制发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和《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以下简称“2007年标准”),在规范审查起诉工作、提高审查起诉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2007年标准”制定近二十年,所依据的刑法已修正六次,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也已分别修订两次,大量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修订出台,与当前法律规范体系不相匹配,相关的新规范、新要求需要被纳入审查起诉质效的评价标准内。四是为做实刑事案件“三个管理”。近年来,最高检党组高度重视案件管理工作,提出一体抓实检察“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这“三个管理”。应勇检察长深刻指出“每一个高质效案件,既是办出来的,也是管出来的”,审查起诉作为刑事检察办案的关键环节,是刑事案件质量的基础和重要保证。出台《起诉质效标准》为审查起诉案件管理、开展质量检查评查、落实司法责任制等提供明确的、科学的质效评价标准,是做实“三个管理”,规范和引领高质效办理审查起诉案件的现实需要。
问:从谋划部署到《起诉质效标准》正式发布,最高检在起草《起诉质效标准》过程中开展了哪些工作,有哪些重要考虑?
答:在起草过程中,我们力求《起诉质效标准》既符合最高检党组的要求,又贴合一线办案实际。为此,最高检重大犯罪检察厅牵头组织开展了公诉案件办案质效系列专题调研活动,组建起草专班研究《起诉质效标准》,在形成初稿后广泛征求最高检相关内设机构、各省级检察院、专家学者和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意见。最高检院领导高度重视稿件起草,不仅全程给予指导,还多次组织专题研究、修改完善。2026年3月31日,最高检检委会审议通过了《起诉质效标准》。
起草中主要有以下考虑:一是将起诉质效标准与不起诉质效标准统筹考虑。“2007年标准”分为“起诉案件质量标准”和“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两个文件。考虑到起诉与不起诉同属审查起诉环节、一体两面,本次修订将起诉与不起诉纳入同一个文件,并且为便于根据实践情况灵活调整,文件以“试行”方式印发。二是坚持案件的实体、程序、效率、效果的标准兼顾,突出高质效办案引领导向。《起诉质效标准》既包括对案件实体处理的“静态”评价标准,如案件处理结果是否正确、是否达到起诉条件等;也包括对审查起诉工作程序的“动态”评价标准,如对起诉、不起诉的具体程序作出规定等;既包括对办案效率的评价标准,如是否有超期办案等;也包括办案效果的评价标准,如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是否得到修复,是否有不良社会影响等;三是全面的案件“评价标准”与有重点的“办案指引”相结合。《起诉质效标准》将散见于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审查起诉各方面的办案要求全面概括地纳入进来,给予宏观的、方向性的标准指引;同时,针对近年来司法实践的突出问题、司法办案难点或者新的法律法规等,提炼总结审查重点、具体要求、工作方法和考量因素等,以提升《起诉质效标准》的实操性。如《起诉质效标准》对证据审查的重点、五种类型不起诉的适用标准分别列明,对实践中重点不起诉类型的适用,除列明适用基本条件外,还反向列明了“一般不适用”的情形;对于认罪认罚程序、涉案财物处理等近年来新的办案要求予以专条规定。四是坚持严格依法与满足实践需求相统一。起草中,既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最高法刑事诉讼法解释、最高检刑事诉讼规则以及“两高三部”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等现行规定,又充分考虑司法实践,通过吸收借鉴相关办案规定、研究成果以及各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工作的实践经验,力求将近年来刑事案件办理的成果经验转化为长期有效的办案标准,确保条文规定有法律或实践依据。五是坚持正向指引与底线要求相配合,科学设定质效等次。《起诉质效标准》详细规定案件起诉、不起诉基本标准同时,对起诉、不起诉案件分别设定了质效不高、不合格的标准,每个标准都规定了具体情形,为检察官提供清晰的履职导向。同时,为防止出现“过多过细的负面评价容易打击办案积极性,导致办案束手束脚、不敢办、不善办”的问题,《起诉质效标准》严格认定办案质效不高或者不合格的程序,规定应当经案件质量评查后,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确保等次认定的审慎性。
问:我们注意到,《起诉质效标准》分为总体要求、起诉案件质效标准、不起诉案件质效标准、附则四个部分,共40个条文。请您介绍一下《起诉质效标准》的整体架构和主要内容?
答:《起诉质效标准》四个部分各有侧重,主题突出。第一章规定审查起诉工作在高质效办案、严格依法、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证据裁判、宽严相济、依法全面履职等六方面的总体要求。第二章规定起诉案件的基本标准、质效不高的标准以及不合格的标准。明确了起诉案件基本标准,并细化了犯罪事实审查重点、常见及特殊证据审查要求,强调了依法排除非法证据、诉讼程序合法性等要求,对认罪认罚案件办理、涉案财物审查等具体程序也作出提示。第三章规定不起诉案件的基本标准、质效不高的标准以及不合格的标准。系统规定了法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酌定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及特殊不起诉的办案基本标准,以及一般不适用证据不足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的情形。第四章附则明确《起诉质效标准》的适用要求及施行时间等内容。
问:我们注意到《起诉质效标准》涉及审查起诉方方面面的工作,为了便于大家快速理解,请您介绍一下有哪些重要方面值得关注?
答:一是为确保内容聚焦、简洁实用,《起诉质效标准》采用了先总后分的行文方式。第二章的第七条列明达到起诉案件的基本标准包括“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等九项要求,后续条文再逐一对九项要求的具体标准进行规定;第三章的第二十三条列明达到不起诉案件的基本标准,后续条文再分别对五种不起诉类型的办理标准,及重点不起诉类型的“一般不适用”的情形予以列明。二是更加注重案件事实的审查认定。《起诉质效标准》第八条明确了办理审查起诉案件“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的标准,列举了五种可以认定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的具体情形,为检察官在复杂案件中准确把握起诉标准提供了明确指引。第九条依据最高检刑事诉讼规则等规定,列明了审查起诉应当注意查明与事实情节相关的事项,并根据司法实践强调了审查起诉还要注意审查“发破案经过”“被害人有无过错”“犯罪嫌疑人的到案情况、一贯表现、认罪悔罪态度、退赃退赔及赔偿谅解”“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等。三是注重证据全面收集审查运用。《起诉质效标准》第十条、第十一条分别重申了“证据确实、充分”“间接证据定案”的标准;第十二条根据法律法规,结合办案实践,强调对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明确审查证据中注意对案件证据的调查核实,该排除的排除、该纠正的纠正;第十三条规定对证据审查的标准,明确办理审查起诉案件应当审查单个证据的证明力,同时注重审查各证据之间关联性,注重审查在案、有罪、罪重、定罪的证据,同时注重审查发现和收集不在案、无罪、罪轻、量刑的证据,以及审查涉案财物的有关证据。四是注重“适用法律正确”以及共同犯罪的分层处理。第十四条明确办理审查起诉案件适用法律的标准,包括犯罪的性质、罪名、罪数、法定量刑档次、法定情节、刑事责任大小、引用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等需认定准确;第十五条是针对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的处理原则,强调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依法从严打击组织者、领导者、骨干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对一般参加者依法从宽处理。五是注重涉案财物审查处理。涉案财物的审查、认定、处理是审查起诉的重要内容。为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关于“强化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加强对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司法监督”的部署要求,针对当前市场经济、金融领域的犯罪和利用电信网络犯罪等增多,涉案财物处置问题突出的现状,《起诉质效标准》第十三条规定了应当注重审查涉案财物性质、权属和处理情况等有关证据,第十八条规定了审查起诉应当重点审查的涉案财物有关事项。六是注重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强调全流程开展法律监督。《起诉质效标准》第十六条明确办理审查起诉案件应当符合的程序要求,第十七条明确办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案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列明相关工作要求;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了办理审查起诉案件同步要对立案、侦查活动、审判活动、裁判结果等进行法律监督的履职要求。七是注重不起诉权依法准确规范适用。《起诉质效标准》第二十五条强调对于案件未经过退回补充调查、补充侦查的,或者仍有查证空间的,或者只是不影响定罪的其他情节尚未查清的,或者对于构成何种犯罪有不同认识的,一般不得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第二十八条反向明确一般不适用“酌定不起诉”的情形,如对于犯罪对象特殊涉及需要重点保护的弱势群体,犯罪嫌疑人有能力但拒不退赃退赔等情节恶劣的情形不得作出酌定不起诉;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强调不起诉适用的程序要求,强调了不起诉案件的审核把关、公开听证、复议复核等监督制约的要求,以加强对不起诉案件的内部审核把关和外部监督制约,给不起诉权运行“加把锁”。
问:下一步,检察机关将采取哪些措施推进《起诉质效标准》的落实、不断提升审查起诉办案质效?
答:一是通过刑检实务大讲堂、网络培训课程等平台加强文件解读、培训。引导广大检察办案人员将《起诉质效标准》作为依法规范办案的基本依据,作为案件质量检查、评查的重要参考,确保《起诉质效标准》得到深入贯彻执行。通过《起诉质效标准》的落地执行,引领和指导各级检察人员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办案中准确把握“三个善于”,强化证据意识,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准确适用起诉、不起诉条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不断提升办案质效。二是以规范审查报告制作为抓手全面提升审查起诉工作质效。审查报告是检察官履职办案的基本载体,集中反映办案的能力水平。前期我厅围绕审查报告撰写开展了专题调研,下一步拟把规范刑事案件审查报告撰写作为提升办案质效的一项重要抓手,通过规范审查报告制作督促承办人更加认真、细致地审查案件,提升案件质量。三是以开展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案件出庭支持公诉评议活动带动审查起诉能力提升。出庭支持公诉是集中展现检察机关业务水平、综合能力和职业形象的重要窗口,是高质效履职办案的重要环节。最高检已经连续两年组织开展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案件出庭支持公诉评议活动,各地反响良好,下一步将继续扎实组织好此项活动,充分发挥出庭支持公诉的“龙头”作用,强化公诉能力建设,带动审查起诉工作质效的全面提升。四是以案件质量检查、评查为抓手,做优质量管理。《起诉质效标准》第三十八条规定办案单位应当将办案质效不高及不合格情况作为对检察官日常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办案质效不高及不合格案件反映出的问题,办案单位应当加强总结分析、监督管理、问题整改。下一步,将常态化开展案件质量评查,通过质量评查倒逼提高办案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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