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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依法规范办好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案件
时间:2026-06-22
作者:史兆琨
来源:检察日报-检察新闻版
责任编辑:儒亦
最高检组织刑事检察办案人员集中学习《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效标准(试行)》和《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质效标准(试行)》
依法规范办好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案件
本报讯(首席记者史兆琨) 日前,《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效标准(试行)》和《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质效标准(试行)》(下称“两个《质效标准》”)正式施行。6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刑事检察实务讲堂第二讲,组织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办案人员通过视频会议集中学习两个《质效标准》,推动两个《质效标准》入脑入心、见行见效,促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落实落细。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强化检察监督”,特别强调“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最高检党组深入贯彻全会精神,强调“每一个高质效案件,既是办出来的,也是管出来的”,明确提出着力构建高质效办案的法律制度体系、评价标准体系、操作规范体系、科学管理体系、责任落实体系。两个《质效标准》为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案件的科学管理、质量检查评查、落实司法责任制等提供了明确依据。
在此次集中学习中,最高检普通犯罪检察厅相关负责人、最高检重大犯罪检察厅负责人分别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办理的总体要求,案件审查的具体职责、履职重点,合格与不合格案件的区分标准等方面,对制定两个《质效标准》的考量因素,两个《质效标准》的起草思路、重点条文及相关注意事项等进行了详细解读。
最高检普通犯罪检察厅负责人在主持此次集中学习时指出,两个《质效标准》是构建“五大体系”的有力举措,是加强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基本职能建设的重要文件,也是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办案中准确把握“三个善于”的重要指引。下一步,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要认真组织深入学习、集中研讨,将两个《质效标准》作为刑事检察人员依法规范办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的基本依据和重要遵循,在案件审查、文书制作、出庭指控等环节严格落实两个《质效标准》的各项要求,并将其作为案件质量检查评查的重要参考,常态化开展案件质量检查评查工作,积极全面总结相关工作经验,促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的高质效办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延伸阅读:
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效标准(试行)》《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质效标准(试行)》
着力完善刑事检察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
时间:2026-06-02
作者:史兆琨 崔晓丽
来源:检察日报-要闻版
责任编辑:儒亦
本报讯(首席记者史兆琨 全媒体记者崔晓丽)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效标准(试行)》(下称《逮捕质效标准》)、《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质效标准(试行)》(下称《起诉质效标准》),进一步明确了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质”与“效”的评判标准,着力完善刑事检察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随着我国社会治安形势、犯罪结构、刑事法律及司法政策等变化,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面临新要求、新任务。最高检党组多次强调,要依法加强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基本职能建设,提出新的系统性要求,明确将完善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质效标准列入重点督办任务。
在此背景下,最高检普通犯罪检察厅、重大犯罪检察厅分别牵头组建工作专班,经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逐条修改完善形成《审议稿》,其间先后征求最高检相关业务厅及全国各省级检察院意见,邀请专家学者进行论证咨询,最高检院领导多次组织召开专题讨论会研究,征求并吸收了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意见。最终经最高检检委会审议通过后印发《逮捕质效标准》《起诉质效标准》。
《逮捕质效标准》共分为4章,包括总体要求、逮捕案件质效标准、不捕案件质效标准、附则,共38条。在内容上,突出“捕诉一体”机制下审查逮捕案件办理特点,紧扣逮捕的法定条件与评价标准,注重区分与审查起诉标准的差别,注重细化不捕情形的准确适用,完善办案实体和程序规范,进一步强化了捕诉衔接与制约,并通过对质效不高、不合格标准的设置,反向约束、规范案件办理。
《起诉质效标准》共分为4章,包括总体要求、起诉案件质效标准、不起诉案件质效标准、附则,共40条。需要注意的是,考虑到起诉与不起诉同属审查起诉环节,是一体两面的关系,此次制定的该质效标准将起诉与不起诉质效标准纳入同一个文件。在内容上,既包括对案件实体处理的“静态”评价标准,如案件处理结果是否正确、是否达到起诉条件等,也包括对审查起诉工作程序的“动态”评价标准,如作出处理决定的具体工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尽到审查义务等;既包括对办案效率的评价标准,如将超期办案、超期羁押等作为问题案件的重要考量因素等,也包括办案效果的评价标准。
记者注意到,《逮捕质效标准》与《起诉质效标准》融入最高检党组提出的“三个善于”“亲历性办案”等新理念、新要求,在质效标准的评价上,均设置了合格等级、质效不高等级和不合格等级三个等次,在体例结构上注重保持一致性,坚持问题导向,通过科学设定案件不同质效等次标准,进一步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注重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做深做实做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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