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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立法解读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儒亦
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下简称“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该法立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科学把握我国各民族人口大流动、大融居的新态势以及中华民族从多元凝聚为一体的大趋势,系统总结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提炼党的百年民族工作理论与实践成果,构建起以文化共识、互嵌共融、发展共富、协同共治为基本内容的制度体系。作为我国民族工作领域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宪法性法律,该法为新时代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提供了坚实的法治基础。
立法价值
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党中央部署的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契合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和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对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意义重大。
第一,保证党对民族工作的全面领导。该法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确立为贯穿始终的立法宗旨,在规则、原则和精神层面体现了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十二个必须”的具体要求,将重大理论成果和实践成果转化为国家意志与全民遵循的行为规范,从制度上保证党对民族工作的全面领导,并将党的领导贯穿民族事务治理全过程、各环节。
第二,提升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水平。该法是继民族区域自治法之后,民族工作领域又一部实施宪法、赋予宪法有关规定时代内涵和实践意义的基本法律。它与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团结进步地方性法规等共同构成更加完备的民族工作法律规范体系,推动民族事务治理更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第三,推动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繁荣发展”是一个包含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多维法律概念,是以政治平等为前提、经济发展为基础、文化认同为支撑、民族交融为纽带、法治保障为手段的整全性制度结构。该法以文化共识、互嵌共融、发展共富为制度着力点,构建起相互支撑、协同推进的机制,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法律支撑。
立法创新
该法以国家安全、民族团结、权益保护为治理目标,融贯文化共识、互嵌共融、发展共富、协同共治等治理内容,构建了体系整全、主体联动、工具创新的治理框架。
一是创设全维度制度支撑体系。该法秉承系统性思维,将各民族之间的团结与中华民族大团结、少数民族权利保障与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相结合,兼顾多元文化共存与国家整体认同,统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诸领域,构筑以文化认同、社会融合、发展支持、协同治理为核心的制度支撑体系,全方位回应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现实需求。
二是构建全方位综合治理格局。该法将民族工作纳入共建共治共享的综合治理机制,确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民参与的民族事务治理结构,明确各级人大、政府、司法机关、军队、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宗教团体、基层自治组织的促进职责,并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全过程,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同、全民参与的治理合力。
三是搭建全闭环实施保障机制。该法规定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工作内容和抓手,建立系统化、日常化、可操作的工作机制:将创建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经费列入预算;整合国民教育、干部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和公民道德教育,推动宣传教育常态化;通过高等学校双向跨区域招生和民族地区与非民族地区干部人才交流,加强民族地区干部队伍建设,为民族地区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组织保障。
四是打造全要素权利保障体系。该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各民族及其成员的平等权和发展权: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民族歧视和压迫;保障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合法权益,规范就业、教育、医疗、公共服务等领域平等权利;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不可持续等问题,确保各族群众共享发展成果;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保障公民对破坏民族团结行为的监督权利。
立法亮点
该法顺应中华民族发展的内在规律,紧扣新时代民族工作的主线主题,突出引领性、针对性、实践性,呈现四大亮点。
一是主线鲜明。通篇贯穿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并将其作为立法宗旨、基本原则、规范设计的根本遵循。序言叙述中华民族形成及从自在走向自觉的历史过程,总则阐释共同体本位、发展权优先、系统性治理的理念,规范条文围绕构筑共有精神家园、促进交往交流交融、推动共同繁荣发展具体展开,并规定翔实的监督保障举措和法律责任。这是我国首次在国家法律层面系统性确立中华民族共同体制度规范。
二是定位精准。民族团结关乎国家目的的实现。该法既突出“促进”这一核心功能,又注重发挥法律的约束作用,形成“促进”与“约束”并重的治理逻辑,契合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规律。
三是体系完整。采用“序言+7章65条”体例,结构严谨,覆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各领域,贯穿国家机关、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公民等各层次,衔接顶层设计、基层落实、监督问责各环节,形成全领域、全链条、全周期的制度体系,解决了民族工作“抓什么、谁来抓、怎么抓”的问题。
四是导向突出。直面新时代民族工作存在的现实问题,通过制度设计精准施策:针对发展差距,支持民族地区融入国家发展大局;针对文化认同不足,强化共有精神家园建设;针对民族区隔风险,推进交往交流交融;针对治理薄弱,完善协同治理机制;针对违法犯罪,设立多层次责任机制,确保创建实效。
以高质量司法护航民族团结进步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民族团结进步的重要力量。该法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政治引领、司法保障、权益维护、治理协同四大期待,要求各级法院立足审判职能,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司法全过程。
一是坚持政治引领。各级法院要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审判工作的根本遵循,把推进共同体建设、树立正确民族观、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作为政治责任,确保审判工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二是保持高压态势。 各级法院要紧密配合检察机关,旗帜鲜明反对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行,依法严惩组织、策划、实施、煽动、资助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活动的犯罪行为,严厉打击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制造民族矛盾、破坏民族团结的违法犯罪,坚决惩处境外势力渗透破坏活动,筑牢司法防线。
三是依法保障权益。 以“如我在诉”的为民情怀,用心审理涉民族因素的劳动就业、教育医疗、婚姻家庭、相邻关系等民事案件,杜绝民族歧视,维护公平正义;妥善审理涉民族文化遗产、生态环境等案件,守护共有精神家园与绿水青山;落实双语司法服务,保障少数民族群众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诉讼的权利。
四是深化源头治理。 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与党政部门和基层调解组织协作,建立涉民族因素矛盾纠纷“排查—预警—化解”全链条机制,坚持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以司法和谐促进民族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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