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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3)最高法知行终95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专利申请人):上海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赓,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挥,北京市立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冲,北京市立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亮,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雅,该局审查员。
上诉人上海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涉及专利申请人为上海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称为“一种工作频率调整方法、装置及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以下简称本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842001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维持其原审查部门作出的驳回本申请的决定;上海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3年7月25日作出(2023)京73行初8373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上海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上海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4年3月12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上海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挥、滕冲,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亮、朱某雅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基本事实如下:本申请系名称为“一种工作频率调整方法、装置及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上海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号为201611247797.0,专利申请日为2016年12月29日,公开日为2017年6月16日。作为本案审查基础的权利要求为:
“1.一种工作频率调整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当计算芯片运行时,监测所述计算芯片内计算模块的工作频率评分值,其中,所述计算芯片由至少两个所述计算模块串联构成;
当所述计算模块的工作频率评分值大于第一预设评分值时,提高所述计算模块的工作频率;
当所述计算模块的工作频率评分值小于第二预设评分值时,降低所述计算模块的工作频率;
所述方法还包括:
生成用于标识所述计算模块的工作频率的初始评分值;
当接收到所述计算芯片发送的第一计算结果时,判断所述第一计算结果是否正确;
当所述第一计算结果正确时,以预设步长提高所述初始评分值,以得到用于标识所述计算模块的第一评分值;
当所述第一计算结果错误时,以预设步长降低所述初始评分值,以得到用于标识所述计算模块的第二评分值。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判断所述第一计算结果是否正确,包括:
获取所述第一计算结果对应的计算任务;
对所述计算任务进行计算,以得到所述计算任务对应的第二计算结果;
对所述第一计算结果和所述第二计算结果进行比对;
当比对一致时,确定所述第一计算结果正确;
当比对不一致时,确定所述第一计算结果错误。
3.如权利要求1-2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根据工作频率的频率值将所述工作频率划分为多个频率级别,其中,级别越高,对应的工作频率的频率值越高;
所述提高所述计算模块的工作频率,包括:
将所述计算模块的工作频率的频率级别提高至比当前频率级别高的频率级别;
所述降低所述计算模块的工作频率,包括:
将所述计算模块的工作频率的频率级别降低至比当前频率级别低的频率级别。
4.一种工作频率调整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监测模块,用于当计算芯片运行时,监测所述计算芯片内计算模块的工作频率评分值,其中,所述计算芯片由至少两个所述计算模块串联构成;
第一调整模块,用于当所述计算模块的工作频率评分值大于第一预设评分值时,提高所述计算模块的工作频率;
第二调整模块,用于当所述计算模块的工作频率评分值小于第二预设评分值时,降低所述计算模块的工作频率;
所述装置还包括:
生成模块,用于生成用于标识所述计算模块的工作频率的初始评分值;
判断模块,用于当接收到所述计算芯片发送的第一计算结果时,判断所述第一计算结果是否正确;
第三调整模块,用于当所述第一计算结果正确时,以预设步长提高所述初始评分值,以得到用于标识所述计算模块的第一评分值;
第四调整模块,用于当所述第一计算结果错误时,以预设步长降低所述初始评分值,以得到用于标识所述计算模块的第二评分值。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判断模块,包括:
获取子模块,用于获取所述第一计算结果对应的计算任务;
计算子模块,用于对所述计算任务进行计算,以得到所述计算任务对应的第二计算结果;
第二比对子模块,用于对所述第一计算结果和所述第二计算结果进行比对;
第三确定子模块,用于当比对一致时,确定所述第一计算结果正确;
第四确定子模块,用于当比对不一致时,确定所述第一计算结果错误。
6.如权利要求4-5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划分模块,用于根据工作频率的频率值将所述工作频率划分为多个频率级别,其中,级别越高,对应的工作频率的频率值越高;
所述第一调整模块,包括:
第一调整子模块,用于将所述计算模块的工作频率的频率级别提高至高于当前频率级别的频率级别;
所述第二调整模块,包括:
第二调整子模块,用于将所述计算模块的工作频率的频率级别降低至低于当前频率级别低的频率级别。
7.一种工作频率调整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时钟调整器、计算芯片和计数器;
所述计算芯片,用于当计算芯片运行时,监测所述计算芯片内计算模块的工作频率评分值,其中,所述计算芯片由至少两个所述计算模块串联构成;
所述计数器,用于生成用于标识所述计算模块的工作频率的初始评分值;
所述时钟调整器,用于当所述计算芯片运行时,根据所述计数器发送的控制信号监测所述计算芯片内计算模块的工作频率评分值;
所述时钟调整器,还用于当所述计数器中显示的值大于第一预设评分值时,提高所述计算模块的工作频率;
所述时钟调整器,还用于当所述计数器中显示的值小于第二预设评分值时,降低所述计算模块的工作频率;
所述系统还包括:
计算结果检验器,用于当接收到所述计算芯片发送的第一计算结果时,判断所述第一计算结果是否正确;
所述计算结果检验器,还用于当所述第一计算结果正确时,向所述计数器发送第一控制信号,以使所述计数器以预设步长提高所述初始评分值,以得到用于标识所述计算模块的第一评分值;
所述计算结果检验器,还用于当所述第一计算结果错误时,向所述计数器发送第二控制信号,以使所述计数器以预设步长降低所述初始评分值,以得到用于标识所述计算模块的第二评分值。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计算结果检验器具体用于:获取所述第一计算结果对应的计算任务;对所述计算任务进行计算,以得到所述计算任务对应的第二计算结果;对所述第一计算结果和所述第二计算结果进行比对;当比对一致时,确定所述第一计算结果正确;当比对不一致时,确定所述第一计算结果错误。
9.如权利要求7-8中任一项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时钟调整器用于选择不同频率级别的时钟来调整所述计算模块的工作频率;
所述时钟调整器具体用于:当所述计数器中显示的值大于第一预设评分值时,选择时钟频率大于所述计算模块当前工作频率的第一目标时钟对所述计算模块的工作频率进行调整,以使所述计算模块的工作频率提高至所述第一目标时钟的时钟频率;当所述计数器中显示的值小于第二预设评分值时,选择时钟频率小于当前时钟频率的第二目标时钟对所述计算模块的工作频率进行调整,以使所述计算模块的工作频率降低至所述第二目标时钟的时钟频率。”
2020年9月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其原审查部门审查,决定驳回本申请。主要理由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9不具备200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引用了对比文件2(CN105183062A)。上海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服驳回决定,于2020年10月10日提出复审请求。
针对上海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复审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引用了如下证据:
对比文件2:CN105183062A,公开日为2015年12月23日。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基于在线监测的自适应电压调节系统及监测路径筛选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0007]-[0014]、[0044]-[0055]段):本发明系统及方法面向从近阈值区到超阈值区的宽电压范围内进行时序监测及电压调节,在出现错误预警信号时,立即在下一周期降低频率以保证不再出现新的时序错误,在连续出现第一设定值M(具体实施可取M>=1)个错误预警信号时发出电压升高信号给电源模块使供电电压提高一个步长,在供电电压稳定后将频率提高到原工作频率。在频率稳定后第二设定值N(具体实施可取N>=3)个周期长时间没有错误预警信号时发出电压降低信号给电源模块使供电电压提高一个步长。本系统在设计阶段在被监测电路中加入在线时序监测单元来实时的监测PVT偏差对时序的影响,当PVT偏差太大致使电路时序紧张而出错时,降低工作频率或提高工作电压;相应的,当时序宽松时可以提高工作频率或降低电压。
公知常识性证据:《微型计算机原理与接口技术》,周某琴等著,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2013年3月出版,第506页。该证据记载了睿频加速技术(TurboBoost),它基于CPU的电源管理技术来实现加速。通过分析当前CPU负载情况,智能地关闭一些用不上的核心,把能源留给正在使用的核心,并使它们运行在更高的频率,从而达到更高的性能。相反,需要多个核心时,动态开启相应的核心,智能调整频率。这样,在不影响CPU的TDP情况下,能把核心工作频率调得更高。
2023年2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决定认为: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基于上述审查意见,其余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9月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上海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服,于2023年5月17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事实和理由为:(一)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工作频率调整方法,用以在实现对芯片工作频率动态调整的基础上,降低部署成本。(二)对比文件2未涉及通过设定评分值来评估计算模块在一段时间内运行的工作情况,且对比文件2的集成电路时序紧张并不等同于计算模块计算结果错误。(三)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在监测对象及监测结果上均实质性不同。(四)本申请全部权利要求均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结论正确,上海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理由不成立,应当予以驳回。
在本案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上海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当庭表示,其对被诉决定的“一、案由”“二、决定的理由”之“(1)审查文本的认定”部分均无异议。
一审法院经审理基本认定了上述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就权利要求1而言,其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计算芯片由至少两个所述计算模块串联构成;(2)生成用于标识所述计算模块的工作频率的初始评分值并监控工作频率评分值;当所述第一计算结果正确/错误时,以预设步长提高/降低所述初始评分值,以得到用于标识所述计算模块的第一评分值/第二评分值;(3)监测计算结果错误。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选择何种计算芯片;选择何种方式调整计算模块工作频率;监测何种错误。
针对区别特征(1),智能调整多核芯片(多核即本申请的多计算模块)工作频率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常用的现有技术。常见的芯片电路连接方式有串联和并联,并联连接时计算模块的工作电压相同电流不同,串联连接时计算模块的工作电流相同电压不同,而工作频率与工作电压、温度相关(正如本申请的背景技术中所记载),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动态调整计算模块的工作频率时,很容易想到采用串联的方式使计算模块有不同的分压。因此,“计算芯片由至少两个所述计算模块串联构成”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针对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通过监测错误来调整工作频率的方案,而在计算机领域中监测特定事件触发操作的手段一般为:定义一个参数指标并对该参数指标进行赋值,监测该参数指标的值与设定值的大小关系,满足设定条件时触发相应的处理(例如对比文件2中的调低芯片工作频率)。因此,在对比文件2需要监测计算芯片错误的基础上很容易想到引入评分值,根据错误情况调整评分值从而触发工作频率的调整。即“生成用于标识所述计算模块的工作频率的初始评分值并监控工作频率评分值;当所述第一计算结果正确/错误时,以预设步长提高/降低所述初始评分值,以得到用于标识所述计算模块的第一评分值/第二评分值”且是易于实现的,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针对区别特征(3),计算模块其核心功能是计算,当监测计算模块是否正常运行时,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其最直接的监测手段很容易想到监测计算结果的正确性,而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监测时序错误的方式,时序错误与计算错误属于计算模块错误的两种不同表现形式,时序错误容易导致计算结果错误且计算模块的错误多源于时序错误。此外,监测计算结果错误也相对简单,常见的方式可以通过比对同一计算任务的两次结果是否一致或检测计算任务输出的计算结果是否与预期结果一致等。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检测时序错误的基础上,即监测计算结果错误源头问题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选择监测计算结果错误或时序错误。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就权利要求2而言,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是,常规的判断计算结果正确的手段有重复计算比对结果、验证结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选择何种判断计算结果正确性手段的技术问题时,很容易想到重复计算比对结果,重复计算即“获取所述第一计算结果对应的计算任务;对所述计算任务进行计算,以得到所述计算任务对应的第二计算结果”;比对结果即“对所述第一计算结果和所述第二计算结果进行比对,当比对一致时,确定所述第一计算结果正确;当比对不一致时,确定所述第一计算结果错误”,上述手段是易于实现的,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就权利要求3而言,基于对芯片工作频率的调整,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根据工作频率的频率值将所述工作频率划分为多个频率级别,级别越高对应的工作频率的频率值越高”,上述手段也是易于实现的;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提高/降低计算模块工作频率分别为“将所述计算模块的工作频率的频率级别提高至比当前频率级别高的频率级别”和“将所述计算模块的工作频率的频率级别降低至比当前频率级别低的频率级别”,上述手段也是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就权利要求4-6而言,其请求保护与权利要求1-3限定的方法一一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其限定的装置模块分别对应于方法权利要求的各个步骤,如前所述,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均不具备创造性,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4-6同样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就权利要求7-9而言,其请求保护与权利要求1-3限定的方法一一对应的系统权利要求,其限定的单元模块分别对应于方法权利要求的各个步骤,基于上述审查意见可知,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均不具备创造性,因此,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7-9同样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上海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上海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上海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本申请重新作出审查决定;2.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为:(一)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实质不同。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工作频率调整方法,用以在实现对芯片工作频率动态调整的基础上,降低部署成本;对比文件2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降低传统的片上时序监测技术中关键路径(即被监测路径)的数量以降低面积代价和功耗代价。(二)关于二者的区别特征,首先,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在本申请的发明构思下为功能上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应整体考虑其技术效果并确定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被诉决定将其割裂开来分别评述是错误的。其次,关于区别特征(2),本申请动态调整计算模块的工作频率的根据为工作频率评分值,而对比文件2调整电路的电压和频率的根据为监测单元对PVT偏差对时序影响的监测结果,集成电路时序紧张并不等同于计算模块计算结果错误,本领域技术人员必然不会联想到仅根据对比文件2中的时序紧张而设置工作频率评分值,而后根据工作频率评分值调整计算模块的工作频率。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并未提供如教科书、工具书等公知常识性证据以证明区别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从软件应用角度出发(利用软件比较计算结果调整工作频率评分值),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则是依赖硬件电路(硬件电路监测时序是否紧张)。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没有任何动机将区别特征(2)应用于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再次,关于区别特征(3),二者在监测对象及监测结果上均实质不同。本申请是“依据计算结果对系统给出负反馈调节”,而对比文件2为“依据固化的监测电路识别时序风险做出的预警调节”,二者技术思路实质不同。且在对比文件2中,监测到时序紧张时,首先是降低频率,然后接连出现预警信号时,是提高电压,供电稳定后将频率恢复至原工作频率,长时间没有预警信号后,再降低电压。在本申请中,根据监测计算结果是否正确调整计算工作频率评分值,再根据计算工作频率评分值提升或降低工作频率,并不涉及恢复至原工作频率,其并没有原工作频率的限制,本申请的目的在于使计算模块的工作频率保持在理想范围内。对比文件2的监测时序是否紧张与本申请的监测计算结果是否正确实质不同,对比文件2的监测时序是否紧张进行频率和电压调节的技术手段与本申请的监测计算结果是否正确进行调整工作频率评分值、进一步调整工作频率调节的技术手段更是毫无关联。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2相比,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三)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3也具备创造性。本申请权利要求4-6为请求保护与权利要求1-3限定的方法一一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本申请权利要求7-9为请求保护与权利要求1-3限定的方法一一对应的系统权利要求,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3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6和7-9同样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事实和理由为:(一)对比文件2公开了当监测到由于PVT偏差太大致使电路时序紧张而出错的时候降低工作频率及当时序宽松的时候提高工作频率,从而使计算芯片达到理想工作频率的技术方案,同样没有采用内置传感器来采集芯片内的电压、温度等物理指标,克服了动态调整芯片频率部署成本高、设计难度大的问题,与本申请的发明构思相同。(二)针对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通过监测错误来调整工作频率的方案,而在计算机领域中监测特定事件触发操作的手段一般为:定义一个参数指标并对该参数指标进行赋值,监测该参数指标的值与设定值的大小关系,满足设定条件时触发相应的处理,例如对比文件2中的调低芯片工作频率。因此,在对比文件2需要监测计算芯片错误的基础上很容易想到引入评分值,根据错误情况调整评分值从而触发工作频率的调整。即“生成用于标识所述计算模块的工作频率的初始评分值并监控工作频率评分值;当所述第一计算结果正确/错误时,以预设步长提高/降低所述初始评分值,以得到用于标识所述计算模块的第一评分值/第二评分值”且是易于实现的,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三)针对区别特征(3),计算模块其核心功能是计算,当监测计算模块是否正常运行时,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其最直接的监测手段很容易想到监测计算结果的正确性,而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监测时序错误的方式,时序错误与计算错误属于计算模块错误的两种不同表现形式,时序错误容易导致计算结果错误且计算模块的错误多源于时序错误。此外,监测计算结果错误也相对简单,常见的方式可以通过比对同一计算任务的两次结果是否一致或检测计算任务输出的计算结果是否与预期结果一致等。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检测时序错误的基础上,即监测计算结果错误源头问题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选择监测计算结果错误或时序错误。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并均对一审判决对于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认定不持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本申请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记载:“为解决上述问题,相关技术中,测量芯片的某些物理指标,如电压值、温度值等,并通过一定的算法将物理指标变换成频率进行动态调整。而这种方法需要内置传感器来采集芯片内的电压、温度等物理指标,增加了部署成本,因而,如何提供一种工作频率调整方法,用以在实现对芯片工作频率动态调整的基础上,降低部署成本。”具体实施方式部分记载:“本领域内的技术人员应明白,本发明的实施例可提供为方法、系统、或计算机程序产品。因此,本发明可采用完全硬件实施例、完全软件实施例、或结合软件和硬件方面的实施例的形式。”
对比文件2说明书[0002]段记载:“……片上时序监测技术通过在电路中安插片上时序监测单元,将PVT偏差对于电路影响转化成电路中关键路径延时的变化,从而可以结合一定的控制电路根据监测单元的监测信息进行电压和频率的调节。可以分为出错改错型和时序预测型两类。”[0005]段记载:“发明目的:针对上述宽电压电路的自适应电压调节系统存在的问题,本发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种基于在线时序监测的宽电压自适应电压调节系统及关键路径筛选方法,通过在线监测电路的时序情况调节电压和频率,以降低功耗。”[0014]段记载:“本系统在设计阶段在被监测电路中加入在线时序监测单元来实时地监测PVT偏差对时序的影响,当PVT偏差太大致使电路时序紧张而出错时,降低工作频率或提高工作电压;相应地,当时序宽松时可以提高工作频率或降低电压,因此能够有效降低传统集成电路设计中预留的时序余量,从而降低电路功耗或提高电路性能。”[0038]段记载:“(5)设计电压频率调节模块,在出现错误预警信号时相应地进行电压和频率的调节,以便在保证电路正常工作的前提下降低功耗。”对比文件2权利要求3为:“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基于在线时序监测的宽电压自适应电压调节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出现错误预警信号时立即降低频率以保证不再出现新的时序错误,在连续出现第一设定值个错误预警信号时将供电电压提高一个步长,在供电电压稳定后将频率提高到原工作频率,在频率稳定后第二设定值个周期长时间没有出现错误预警信号时将供电电压降低一个步长。”
以上事实有本申请文件、对比文件2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申请的申请日在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施行日(2009年10月1日)之后、2020年修正的专利法施行日(2021年6月1日)之前,本案应适用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发明有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需要判断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第一,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第二,确定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特征,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第三,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一般应当在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有哪些区别特征,根据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继而确定现有技术是否给出将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一)关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1.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及区别特征
上海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诉主张,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相比,二者在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采取的技术手段及取得的技术效果上均实质不同。对此,本院认为,本申请说明书中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工作频率调整方法,用以在实现对芯片工作频率动态调整的基础上,降低部署成本。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基于在线监测的自适应电压调节系统及监测路径筛选方法,在被监测电路中加入在线时序监测单元来实时的监测PVT偏差对时序的影响,也是一种工作频率的调整方法,同样没有采用内置传感器来采集芯片内的电压、温度等物理指标,可以通过在线监测电路的时序情况调节电压和频率,以降低功耗,与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技术构思实质相同,可以作为与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被诉决定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以下区别特征:(1)计算芯片由至少两个所述计算模块串联构成;(2)生成用于标识所述计算模块的工作频率的初始评分值并监控工作频率评分值;当所述第一计算结果正确/错误时,以预设步长提高/降低所述初始评分值,以得到用于标识所述计算模块的第一评分值/第二评分值;(3)监测计算结果错误。上海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于以上区别特征的认定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2.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被诉决定认定,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选择何种计算芯片;选择何种方式调整计算模块工作频率;监测何种错误。上海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诉主张,上述区别特征在本申请的发明构思下为功能上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应整体上考虑其技术效果并确定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对此,本院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的整体技术构思相似,仅在解决技术问题的具体技术手段上有所区别,上述区别特征相当于实现发明目的的几个步骤,分别解决各个阶段的技术问题,因此,被诉决定认定的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并无不当。
3.现有技术是否给出将区别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
关于区别特征(1),根据被诉决定引用的公知常识性证据《微型计算机原理与接口技术》记载的内容,智能调整多核芯片工作频率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现有技术,所谓多核,即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多计算模块,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需要动态调整计算模块的工作频率时,容易想到采用串联方式使计算模块有不同的分压,因此,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关于区别特征(2),上海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诉主张,对比文件2不涉及设定工作频率评分值来评估计算模块在一段时间内运行的工作状况,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此外,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从软件应用角度出发,对比文件2是依赖硬件电路。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技术方案可以通过软件或硬件、或软件与硬件结合的方式实现,可见本申请并未排除依赖硬件实施的技术方案,不构成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监测特定事件触发操作时采用的手段一般为:定义一个参数指标并对该参数指标进行赋值,监测该参数指标的值与设定值的大小关系,满足设定条件时触发相应的处理。根据对比文件2权利要求3的记载可知,对比文件2采用了设定错误预警信号个数的方式进行监测,根据监测结果与设定值进行比较后决定是否调整工作频率。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技术启示,在需要监测计算芯片错误的基础上,引入计算结果评分值,根据情况调整评分值从而触发工作频率的调整,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关于区别特征(3),上海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诉主张,二者监测对象不同,本申请监测对象是计算模块的计算结果,对应的监测结果是计算结果是否正确,而对比文件2的监测对象是PVT偏差对时序的影响,对应的监测结果是时序是否紧张,二者在监测对象及结果上均实质不同。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本领域公知常识,时序错误与计算错误属于计算模块错误的两种不同表现形式,时序错误容易导致计算结果错误,并且计算模块的错误多源于时序错误,根据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择监测计算结果错误,监测对象及结果上的不同并没有给本申请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据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二)本申请权利要求2-9的创造性
上海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诉主张,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3也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6为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权利要求7-9为对应的系统权利要求,均具备创造性。对此,本院认为,被诉决定及一审判决认定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正确,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认定权利要求2-9均不具备创造性亦无不当,上海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就权利要求2-9提出具体上诉理由,本院对其相关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海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海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岑宏宇
审 判 员 孔立明
审 判 员 李光乾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张 振
书 记 员 郑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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