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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红张哲奎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裁判审查国际司法协助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协外认16号
申请人:周红,女,198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姝红(系周红妹妹),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被申请人:张哲奎,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韩国国籍,住韩国××市××区××号(古索洞,沿岸公寓)。
申请人周红申请承认韩国水原家庭法院2021号协3609号确认书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现已审查终结。
周红申请称,其与张哲奎于2013年8月16日在韩国水原市办理结婚登记,2021年12月7日二人协议离婚,韩国水原家庭法院作出了离婚确认书,申请承认韩国水原家庭法院2021号协3609号确认书。
张哲奎称,其与周红于2021年11月5日向韩国水原家庭法院申请协议离婚,2021年12月7日收到法院离婚判决,对周红申请承认离婚判决没有意见。
经审查认定,周红与张哲奎于2013年8月16日在韩国登记结婚,2021年12月7日,韩国水原家庭法院以2021号协3609号确认书,确认二人协议离婚。2023年10月12日,韩国京畿道水原市灵通区厅长金容德出具婚姻关系证明书,证明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韩国水原家庭法院2021号协3609号确认书,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没有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二百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承认韩国水原家庭法院2021号协3609号确认书。
案件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周红负担。
审判长 唐玉沙
审判员 薛淑娴
审判员 刘 艳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李英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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