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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李某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特别程序国际司法协助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24协外认339号
申请人:郑某,女,1967年3月3日出生,朝鲜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吉市。
被申请人:李某,男,1965年2月23日出生,大韩民国公民,住大韩民国京畿道水原市。
申请人郑某申请承认大韩民国水原家庭法院2019第511410号(本诉)、2019第516217号(反诉)判决书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1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郑某申请称,申请人郑某与被申请人李某离婚一案,大韩民国水原家庭法院2019第511410号(本诉)、2019第516217号(反诉)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故申请承认上述裁判文书。
经审查认定:大韩民国水原家庭法院对郑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2019第511410号(本诉)、2019第516217号(反诉)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申请人郑某与被申请人李某离婚。上述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大韩民国水原家庭法院对上述案件的2019第511410号(本诉)、2019第516217号(反诉)判决书,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裁判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承认大韩民国水原家庭法院2019第511410号(本诉)、2019第516217号(反诉)判决书中第一项,即关于郑某与李某离婚内容的法律效力。
案件申请费500元,由申请人郑某负担。
审 判 长 叶明晶
审 判 员 金成焕
审 判 员 朴美兰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金春子
书 记 员 段崇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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