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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菊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裁判审查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协外认4号
申请人:张某菊,女,1976年10月17日生,彝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婉,广东国晖(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R某,男,1968年4月27日生,住法国××·××埃勒市××公寓。
申请人张某菊申请承认法国奥尔良高等法院3588号离婚判决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2日立案,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申请人于2024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后,作出裁定前,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的,可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菊撤回申请。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张某菊负担。
审 判 长 沈 男
审 判 员 李彩云
审 判 员 张翀开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张航毓
书 记 员 侯 敏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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