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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曾某镇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裁判审查国际司法协助裁定书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0协外认3号
申请人:杨某,女,199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被申请人:曾某镇,男,1985年10月7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香港特别行政区。
申请人杨某申请承认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离婚判决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现已审查终结。
杨某申请称,经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判决,其与曾某镇的婚姻关系已于2024年1月26日解除,据此申请承认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FCMC2020年第4233号绝对判令证明书。
曾某镇称,对杨某的申请无异议。
经审查认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于2024年1月29日对呈请人曾某镇与答辩人杨某作出婚姻诉讼FCMC2020年第4233号《暂准判令转为绝对判令证明书(离婚案)》,证明曾某镇与杨某于2014年3月27日在香港尖沙咀婚姻登记处举行婚礼的婚姻即须予解除。该法院于2023年7月11日在该宗诉讼中作出的判令已于2024年1月26日转为最后及绝对的判令,上述婚姻亦已据此解除。曾某镇与杨某均称,已收到上述判令,二人婚姻关系已解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的相关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作出的婚姻诉讼FCMC2020年第4233号判令证明书解除曾建伟与杨某的婚姻关系,已经送达并生效,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予以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认可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FCMC2020年第4233号绝对判令。
案件申请费100元,由杨某负担。
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唐玉沙
审判员 薛淑娴
审判员 刘 艳
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李英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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