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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某东元某红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裁判审查国际司法协助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0协外认1号
申请人:颜某东,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朝鲜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威海南海新区。
被申请人:元某红,女,1986年11月2日出生,韩国籍,住韩国。
申请人颜某东申请承认韩国仁川家庭法院富川支院2023号协759号确认书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5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现已审查终结。
颜某东申请称,申请承认韩国仁川家庭法院富川支院2023号协759号确认书。
元某红称,同意承认上述确认书。
经审查认定,颜某东与元某红于2013年2月14日在韩国京畿道富川市元美区登记结婚,2023年10月6日韩国仁川家庭法院富川支院作出2023号协759号确认书,确认二人离婚。2024年1月5日,韩国首尔特别市锺区厅长金吉成出具婚姻关系证明书,证明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韩国仁川家庭法院富川支院2023号协759号确认书,已经送达并生效,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没有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三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承认韩国仁川家庭法院富川支院2023号协759号确认书。
案件申请费100元,由颜某东负担。
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唐玉沙
审判员 薛淑娴
审判员 刘 艳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一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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