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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琳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裁判审查国际司法协助裁定书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2协外认1号
申请人:王玉琳,女,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申请人王玉琳向本院申请承认美利坚合众国德克萨斯州法院2012年10月2日作出的11-21020号判决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7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玉琳申请称,曾志强诉王玉琳离婚纠纷一案,法院在收到证据后符合所有条件缺席判决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申请予以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玉琳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一条、第五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玉琳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1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周海龙
审判员 刘 媛
审判员 刘丹丹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荣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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