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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某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裁判审查国际司法协助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协外认6号
申请人:王某,女,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被申请人:某某,男,1958年3月25日出生,住南非共和国西开普省乔治市斯蒂尔湾。
申请人王某申请承认南非共和国西开普省地方区划的区域法院作出的判决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王某于2024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王某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王某负担。剩余预交案件受理费250元退回给王某。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王小磊
审判员 宫 平
审判员 李牧哲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甘 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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