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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郑某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特别程序国际司法协助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24协外认347号
申请人:刘某,女,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敦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吉林莲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某,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大韩民国公民,住大韩民国首尔铜雀区。
申请人刘某申请承认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2023第1262号确认书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2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刘某申请称,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郑某离婚一案,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2023第1262号确认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故申请承认上述裁判文书。
经审查认定: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对刘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23年7月18日作出2023第1262号确认书,该确认书确认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郑某离婚。上述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对上述案件的2023第1262号确认书,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裁判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承认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2023第1262号确认书。
案件申请费500元,由申请人刘某负担。
审 判 长 朴美兰
审 判 员 金成焕
审 判 员 叶明晶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鞠慧勇
书 记 员 段崇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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