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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某高某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特别程序国际司法协助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24协外认346号

    申请人:刘某,男,1963年3月18日出生,朝鲜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和龙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吉林耿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高某,女,1961年9月5日出生,大韩民国公民,住大韩民国忠清南道保宁市。

    申请人刘某申请承认大韩民国大田地方法院洪城支院第48号调解调书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1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刘某申请称,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高某离婚一案,大韩民国大田地方法院洪城支院作出2009第48号调解调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故申请承认上述裁判文书。

    经审查认定:大韩民国大田地方法院洪城支院对刘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8月24日作出2009第48号调解调书,该调解调书确认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高某离婚。上述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大韩民国大田地方法院洪城支院对上述案件的2009第48号调解调书,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裁判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承认大韩民国大田地方法院洪城支院2009第48号调解调书。

    案件申请费500元,由申请人刘某负担。

    审判长  金成焕

    审判员  朴美兰

    审判员  叶明晶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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