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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1宋某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特别程序国际司法协助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24协外认336号
申请人:金某1,女,1957年6月18日出生,朝鲜族,现住大韩民国仁川广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2,吉林莲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宋某,男,1959年7月6日出生,大韩民国公民,住大韩民国蔚山广域市。
申请人金某1申请承认大韩民国蔚山家庭法院2017第5600号决定书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4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金某1申请称,申请人金某1与被申请人宋某离婚一案,大韩民国蔚山家庭法院作出2017第5600号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故申请承认上述裁判文书。
经审查认定:大韩民国蔚山家庭法院对金某1与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8年4月27日作出2017第5600号决定书,该判决书确认申请人金某1与被申请人宋某离婚。上述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大韩民国蔚山家庭法院对上述案件的2017第5600号决定书,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裁判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承认大韩民国蔚山家庭法院2017第5600号决定书。
案件申请费500元,由申请人金某1负担。
审 判 长 金成焕
审 判 员 朴美兰
审 判 员 叶明晶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姜 健
书 记 员 刘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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