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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浙11协外认4号裁定书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11协外认4号
申请人:吕某,男,197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缙云县。现住西班牙巴斯克地区维多利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男,197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缙云县。系申请人弟弟。
被申请人:李某,女,1987年3月12日出生,侗族,户籍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缙云县。现住地址不详。
申请人吕某申请承认西班牙王国桑坦德市第九初审法院第000240/2011号离婚判决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0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申请人吕某于2024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吕某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吕某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人吕某负担。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梅剑文
审判员 金红萍
审判员 王洁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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