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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浙05协外认1号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5协外认1号
申请人:贞布罗克斯企业有限公司(GenberoxEnterprisesLimited),住所地塞浦路斯共和国尼克西亚市恩戈米区(2407)办公楼202莱昂蒂奥斯A苑莱昂蒂乌24拱门(Arch.Leontiou24,LeontiosCourt,Office202,Egkomi2407,Nicosia,Cyprus)。公司标识号:HE298426。
代表人:MarinosStylianides(马里诺斯·斯蒂里亚尼迪斯),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方,北京市柯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蕾,北京市柯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兴太湖龙之梦动物世界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太湖图影旅游度假区碧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MA28C2Y56B。
法定代表人:童锦泉,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长兴太湖龙之梦海洋世界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太湖图影旅游度假区碧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MA28C6NB61。
法定代表人:童锦泉,执行董事。
以上两被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宝同,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燕婷,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贞布罗克斯企业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作出的2022第023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贞布罗克斯企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请求撤回该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贞布罗克斯企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贞布罗克斯企业有限公司撤回承认和执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作出的2022第023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50398元,减半收取25199元,由申请人贞布罗克斯企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蒋敏
审判员 刘甜甜
审判员 潘黎
二〇二四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樊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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