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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浙02协外认6号裁定书

    a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协外认6号

    申请人:来某,男,1964年6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被申请人:洪,男,1962年11月5日出生,澳大利亚联邦公民,住澳大利亚联邦新南威尔士州毛斯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眉,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来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4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在本案审查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来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来撤回申请。

    案件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来负担。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马洪

    审判员    孙斌

    审判员    吴文雯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邬旭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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