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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某西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申请再审审查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

    (2023)最高法行赔申4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西,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义,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系张某西之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法定代表人:丁某永。

    再审申请人张某西因诉被申请人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管城区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豫行赔终75号行政赔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某西请求本院撤销一、二审赔偿裁定,并将本案予以重审,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其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和理由是:再审申请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有权要求被申请人赔偿涉案赔偿金所产生的相应利息损失。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请,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申请人张某西因其房屋被违法拆除提起了行政赔偿之诉,生效行政赔偿判决已经对其涉案房屋损失、室内物品损失、过渡费、搬迁费及利息等问题作出认定和处理,且已经执行完毕,执行中已经计算了被申请人管城区政府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张某西亦对此提出了异议并申请了复议,后其复议申请被驳回。现张某西对已判决支付给其的5235913.16元赔偿金的利息问题再行提起诉讼,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张某西的起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其上诉,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综上,张某西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张某西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晓滨

    审判员  朱宏伟

    审判员  杨 军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林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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