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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某团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政府等错误执行赔偿行政赔偿申请再审审查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
(2024)最高法行赔申1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应某团,男,196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
法定代表人:吴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省建瓯市东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
法定代表人:江某惠。
再审申请人应某团因诉被申请人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政府、福建省建瓯市东峰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东峰镇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闽行赔终47号行政赔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应某团申请再审称,一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审理过程违法。案涉强拆行为违法,至今未对再审申请人采取补救措施进行安置补偿,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判决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起诉条件。本案中,应某团因案涉房屋被强制拆除而请求赔偿,其所提前三项诉讼请求指向司法程序和司法裁判行为,不属于本案行政赔偿诉讼审理范围。生效的行政判决已确认强制拆除案涉房屋的是东峰镇政府,并判决东峰镇政府予以赔偿,该判决已经履行。应某团在本案中诉请二被申请人予以赔偿,不符合起诉条件。一、二审法院分别裁定驳回起诉及上诉,并无不当。
综上,应某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应某团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仝 蕾
审 判 员 李绍华
审 判 员 韩锦霞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欣
书 记 员 耿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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