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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申请再审审查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
(2024)最高法行赔申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某,男,197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龙,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欣琪,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
法定代表人:白某冰。
再审申请人黄某因诉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3)桂行赔终99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黄某申请再审称,评估报告的依据明显不足,原判决违反诉讼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审理,原判认为申请人承担主要过错缺乏依据等,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提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黄某租赁的土地被强制清理后,起诉要求对地上苗木进行赔偿。在强制清理行为已经被确认违法的情况下,本案的核心问题是苗木赔偿额的确定。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看,黄某2009年租赁15.08亩土地耕种;征收部门2013年和当地居民小组签订《征收土地协议书》,涉案租赁土地位于征收范围,2014年、2016年取得征地批复;2014年4月、2019年5月两次对涉案租赁土地上的苗木进行清点,黄某分别在《青苗清点现场记录表》《青苗清点现场登记表》上签名确认;2019年5月对涉案租赁土地进行强制清理。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据此,原则上应当对2014年4月和2019年5月两次清点时均存在的苗木进行赔偿。
其次,从评估报告看,其中8.5亩土地上的龙胆树、罗汉松共计11.3万株,平均每平方米种植约20棵树,明显超过合理种植密度,一审法院酌定黄某自行承担80%的损失并无明显不当。
综上,涉案土地共计15.08亩,一二审法院判决赔偿苗木损失40余万元并无明显不当。黄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黄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绍华
审 判 员 蔚 强
审 判 员 韩锦霞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徐 超
书 记 员 耿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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