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某信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司法赔偿监督审查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决 定 书
(2024)最高法委赔监107号
申诉人(赔偿请求人):郭某信,男,195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被申诉人(赔偿义务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申诉人郭某信因申请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安中院)非刑事司法赔偿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陕西高院)赔偿委员会(2023)陕委赔6号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郭某信以错误收取诉讼费给其造成损失为由,向西安中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西安中院于2023年6月12日作出(2023)陕01法赔1号决定,驳回郭某信的国家赔偿申请。郭某信不服该决定,向陕西高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请求赔偿因错误收取诉讼费给其造成的损失62256.79元。
陕西高院赔偿委员会认定事实:
就郭某信与贾某离婚纠纷一案,西安中院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09)西民一终字第22号民事裁定,将原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9286元(郭某信已预交),由郭某信负担8000元,贾某负担1286元。贾某将应承担的诉讼费之部分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付郭某信。”补正为“二审案件受理费1477元,由郭某信负担1300元,贾某负担177元,退还郭某信7809元。贾某将应承担的诉讼费之部分于裁定生效后十日内直付郭某信。”郭某信认可收到退还的诉讼费7809元。就郭某信与贾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西安中院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2017)陕01民终8339号民事裁定,将原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郭某信负担。”补正为“二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郭某信负担100元,退还郭某信4650元。”郭某信认可收到退还的诉讼费4650元。
陕西高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先予执行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本案中,郭某信以西安中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错误收取案件受理费用为由申请国家赔偿,不属于司法赔偿案件受理范围,西安中院(2023)陕01法赔1号决定驳回郭某信的国家赔偿申请正确。
据此,陕西高院赔偿委员会于2023年8月23日作出(2023)陕委赔6号决定,维持西安中院(2023)陕01法赔1号决定。
郭某信对陕西高院该决定仍不服,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请求为:撤销陕西高院赔偿委员会(2023)陕委赔6号决定,责令其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主要理由为:陕西高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本案不属于司法赔偿案件的受理范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相抵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赔偿案件,应当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赔偿请求人主张的损害事实是否存在,以及该职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事项一并予以审查。
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之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该法第三十八条进一步明确了赔偿请求人可就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三类行为申请国家赔偿。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对国家赔偿案件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九项规定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表述一致。本案中,郭某信以西安中院错误收取诉讼费给其造成损失为由提出的赔偿请求,依法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调整范围。此外,西安中院已将多收取的诉讼费予以返还。陕西高院据此维持西安中院驳回郭某信国家赔偿申请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郭某信的申诉事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郭某信的申诉。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
- 2024-12-08
- 2024-09-25
- 2024-09-25
- 2024-09-25
- 2024-09-25
- 2024-09-25
- 2024-09-25
- 2024-09-25
- 2024-09-25
- 2024-09-25
- 2024-09-25
- 2024-09-25
- 2024-09-25
- 2024-09-25
- 2024-09-25
- 2024-09-24
- 2024-09-24
- 2024-09-24
- 2024-09-24
- 2024-09-24
- 2024-09-24
- 2024-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