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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群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申请再审审查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
(2024)最高法行赔申9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崔某群,男,195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正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涛,河北顺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正定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永。
再审申请人崔某群因诉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正定县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冀行赔终17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崔某群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崔某群种植的北海道黄杨商业价值高,正定县政府委托的评估公司作出的《地上附着物估价结果分户报告》估价低;且应当按照贷款利息计算以弥补崔某群的损失。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提审或指令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崔某群并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种植苗木的数量、高度及价格与涉案《地上附着物估价结果分户报告》不一致,在该村地上附着物均由同一评估公司评估完成、与崔某群种植相同树种的其他村民均已签订补偿协议、领取了补偿款的情况下,参考该评估报告作出行政赔偿,并无不当。涉案评估报告已涵盖强制清除土地林木造成的损失,利息损失按作出判决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一年期基准利率计算,并无不当。
综上,崔某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崔某群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智明
审 判 员 于 泓
审 判 员 阎 巍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易清清
书 记 员 李林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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