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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韩某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23)最高法刑申99号
韩某某:
你因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一案,对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4)邳刑二初字第0069号刑事判决不服,以“公安机关违法立案,检察机关失职错误公诉,以及原审判决定性错误,定罪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你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启动再审程序,纠正错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调卷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你伪造盖有“邳州市铁富镇人民政府”印章的房屋转让协议和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并无不当。认定你犯罪的主要证据,有公安机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文件检验鉴定意见证实你向购房人马某某提供的“关于镇政府家属院房屋转让协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均系伪造,你对此亦供认不讳。一审判决后你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基于一些原因,你于2017年开始以与本案几乎相同的理由不断向邳州市人民法院、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还向邳州市人民检察院、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你的申诉理由均被法检两院判定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诉进行审查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故你诉称公安机关违法立案、检察机关失职错误公诉,均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
正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苏刑申254号驳回申诉通知中所称,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属于行为犯,行为人一经实施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行为,即构成本罪,而其动机、目的只是影响量刑的情节而非影响定性的情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1号第二条的规定仅适用于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并不适用其他国家机关证件。你有关应参照适用该条规定的入罪标准处理你的案件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故你有关本案定性错误,定罪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你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予以驳回。望你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自觉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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