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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故意伤害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23)最高法刑申101号
杨某:
你因原审被告人许长强故意伤害一案,不服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06)玉刑初字第1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唐刑终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冀刑监字第143号驳回申诉通知,以原审认定为互殴及你有一定过错、对被告人量刑过轻、民事赔偿过少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阅卷审查认为,原审认定被告人许长强与你发生口角,后双方互殴,许长强用石块将你砸伤,致你脾破裂并手术切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你的经济损失合计32643.56元的事实,有目击证人的证言、你的陈述、被告人供述、法医鉴定意见、损伤鉴定补充意见及病历、手术记录和你提供的医疗费、检测费、交通费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原审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民事赔偿合理。
关于你是否与许长强互殴并存在一定过错的问题。经查,原审认定被告人许长强因怀疑你踩踏其土豆秧苗,与你发生口角,许长强用手拢杵你,你用木锨打许长强,许长强随手拿起石块砸你,双方均有不非侵害意图,原审认定为互殴并无不当。你的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本案量刑及民事赔偿问题。经查,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被告人自愿认罪,原审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判处其5年有期徒刑符合刑法规定,并无不当;原审根据手术记录、病历,以及你提交的医疗费、检验费、交通费单据等在案证据,认定你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9856.9元、残疾赔偿金20892元、检验鉴定费300元、误工费588.7元、伙食补助费375元、护理费470.96元、交通费160元,合计32643.56元,原审附带民事赔偿合理,于法有据。你的该申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情形,本院决定驳回你的申诉。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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