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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某强奸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23)最高法刑申89号

    王某:

    你因强奸一案,不服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2007)邹刑初字第266号刑事判决、(2015)邹刑监字第2号驳回申诉通知、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6刑申16号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刑申51号驳回申诉通知,以你从未承认强奸事实,原审定罪仅凭被害人前后矛盾的陈述及其家人证言,证据不足;你与被害人谈某,双方两厢情愿,并非强迫,你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组成合议庭阅卷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你强奸被害人周某的事实,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刑事科学技术照片及你本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关于你申诉称从未承认强奸事实,原审定罪依据仅凭被害人前后矛盾的陈述及其家人证言,证据不足的理由。经查,原审认定事实的证据不仅有被害人周某的陈述,以及证人证言证实周某因被人欺负气愤哭泣,还有你本人供述的作案时间、地点、手段等细节,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原审法院综合全案证据已作出了对你有利的事实认定。因此,你诉称证据不足的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你申诉称与被害人谈某,双方两厢情愿,并非强迫,你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的理由。经查,你作为有妇之夫,多次到被害人家中提出要与被害人建立恋爱关系,遭到拒绝后仍继续骚扰,被被害人家人当场抓获。因此,该申诉理由没有证据支持,不能成立。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情形,本院决定驳回你的申诉,请你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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