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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某2故意伤害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23)最高法刑申87号

    王某2:

    你因故意伤害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00)钢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和(2013)钢刑监字第5号驳回申诉通知,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莱中刑监字第4号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刑申137号驳回申诉通知,以“原伤情鉴定缺乏客观、充分依据,轻伤鉴定意见不能成立”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组成合议庭阅卷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你驾驶摩托车撞倒王某1夫妇的事实,有尚某、裴某、李某等目击证人的证言和被害人王某1、尤某的陈述相互印证,你对这一事实供认不讳。刑事技术照片、鉴定结论证明王某1、尤某分别为轻伤、轻微伤。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关于你所提“原伤情鉴定缺乏客观、充分依据,轻伤鉴定意见不能成立”的申诉理由,经查,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作出《伤情鉴定书》后,你在原审庭审中提出异议,原审法院根据你的申请重新委托鉴定。经重新鉴定,王某1之损伤为轻伤。该鉴定结论由具备鉴定资质的鉴定人依据病历材料、X光片等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经原审当庭质证,你已认可。原审采信(2001)莱中法技鉴字第5号《伤情鉴定书》并无不当。你针对该鉴定结论提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原审生效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你故意伤害王某1致其轻伤的犯罪事实。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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