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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某刚故意杀人盗窃敲诈勒索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宁某刚,男,1985年4月7日出生于贵州省湄潭县,小学肄业,农民,住湄潭县××镇××村××组××号。2004年7月3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10月2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至2008年6月9日。2021年7月14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宁某刚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22年7月4日以(2021)黔03刑初1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宁某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于2023年7月21日以(2022)黔刑核08723149号刑事裁定,同意原审判决,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复核期间,根据被告人宁某刚申请,通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靖霖(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邹伟为其提供辩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被告人宁某刚与被害人陈某梅(女,殁年36岁)2021年1月通过相亲网站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同年6月9日,宁某刚邀陈某梅一同从贵州省贵阳市前往贵州省湄潭县××镇宁某刚的老家,住在××镇××路××号4楼宁某刚父亲的租住处。次日19时许,宁某刚与陈某梅在宁某刚父亲的租住处发生争执,宁某刚用手臂猛勒陈某梅颈部致其窒息死亡。随后,宁某刚将陈某梅一部手机微信中的25600元转账至自己微信中,又将陈某梅另一部手机支付宝中的49090元转账至宁某刚前女友孙某琼(另案处理,已判刑)及孙某琼丈夫张某甲的支付宝中,孙某琼扣除宁某刚的借款2000元后,将剩余的47090元通过微信转回给宁某刚。6月11日凌晨,宁某刚将陈某梅的尸体用一把尖刀肢解后装入行李箱、背篓和纸箱中,雇用他人车辆运至××镇××村××组宁某刚家老家房屋旁的土地中掩埋。宁某刚6月27日潜逃至广东省中山市,指使孙某琼使用陈某梅的手机号码联系陈某梅的母亲张某乙,由孙某琼按照宁某刚事先编辑好的内容,以陈某梅的生命安全相威胁,要求张某乙于当日15时前将28万元存入指定银行账户,随后宁某刚将通话内容及收款银行卡号通过手机短信发送给张某乙。因陈某梅的亲属未按时将钱存入指定银行账户,宁某刚当日又指使孙某琼电话联系张某乙催要。

    上述事实,有原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被告人宁某刚处查获的被害人陈某梅的手提箱、根据宁某刚供述查获的检出陈某梅基因型的分尸尖刀、从宁某刚父亲租住处查获的运尸所用背篓、从宁某刚老家房子中查获的埋尸所用锄头等物证,微信和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清单、手机短信息和通话清单等书证,证人宁某固、冉某刚、冉某军、唐某华、张某甲、张某乙、杨某珍等人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证实根据宁某刚供述挖掘出的尸体系被害人陈某梅的DNA鉴定意见、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附近路段监控视频录像和另案处理的同案犯孙某琼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宁某刚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刚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盗窃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敲诈勒索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并罚。宁某刚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两次被判刑,此次仅因与女友发生争执就将女友勒颈致死,之后又分尸、埋尸,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罪行极其严重,又盗窃被害人财物,并意图敲诈勒索被害人亲属钱财,应依法惩处。宁某刚所犯敲诈勒索罪属于犯罪未遂,原判已对其从轻处罚。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宁某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有明显过错、宁某刚对故意杀人罪构成自首、请求不核准死刑的意见,经查,宁某刚采用勒颈方式杀害被害人,杀人故意明显,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因感情纠纷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后行凶杀人,无证据证实被害人有过错,且被害人下落属于宁某刚应当如实供述的内容,宁某刚对所犯故意杀人罪不构成自首,对于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黔刑核08723149号同意原审对被告人宁某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加玺

    审判员  章晓瑜

    审判员  孙明秋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孟庆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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