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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鲁某故意杀人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鲁某,男,汉族,1986年8月21日出生于云南省某县,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云南省某市。2014年9月2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现在押。

    辩护人李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宜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鲁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2017)鄂05刑初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鲁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鲁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经依法核准应当执行死刑。宣判后,同案被告人刘某某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2018)鄂刑终94号刑事判决,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鲁某的判决,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辩护人提交了辩护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6年7月至9月间,在宜昌监狱服刑的被告人鲁某邀约刑期同为死刑缓期执行的同案被告人刘某某、饶某某在狱内共同实施故意犯罪,企图通过故意杀人的方式达到被执行死刑逃避改造的目的。三人经多次预谋商定,由鲁某负责准备作案凶器,并由鲁某先行凶杀害平时与其有矛盾的罪犯,待有人制止鲁某时,再由刘某某、饶某某对制止的人员行凶。

    2016年9月7日7时许,被告人鲁某潜入七监区机修房窃得一把未经钝化的新剪刀,然后回到机位上将剪刀拆开,将其中半把交给被告人刘某某。7时25分左右,鲁某手持剪刀朝罪犯陈某某背部连捅数下,后又将罪犯谭某甲的腹部、头部刺伤。值班民警宋某发现后迅速追赶过来,鲁某在逃跑过程中手持剪刀再次窜至陈某某处,被宋某制止。刘某某见宋某在制止鲁某,即持剪刀朝宋某的手臂及腿部刺击,并将罪犯向某某的手臂刺伤。被告人饶某某在现场未动手。随后,值班民警及其他罪犯合力将鲁某、刘某某制服,并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救治。经鉴定,陈某某、谭某甲为重伤二级,向某某为轻伤二级,宋某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案发现场提取的作案工具剪刀等物证,证人赵某某、杜某某、雷某某、周某某、李某某、冉某某、蔡某某、谭某乙、伍某某等的证言,被害人陈某某、谭某甲、向某某、宋某的陈述,DNA鉴定、损伤程度鉴定等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鲁某、刘某某、饶某某亦供认。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鲁某于2014年4月25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鄂宜昌中刑初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日以(2014)鄂刑三复字第00011号刑事裁定,核准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判决,并于同年11月11日将刑事裁定送达被告人鲁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因犯运输毒品罪被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法律文书宣告或者送达之日起计算,故鲁某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应为2014年11月11日至2016年11月10日。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鲁某意欲采取故意杀人的方式以逃避改造,并为此伙同同案被告人持凶器连续捅刺他人,致二人重伤、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鲁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其犯罪动机卑劣,后果严重,人身危险性大,罪行极其严重,且不堪改造,应当属于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辩护人所提鲁某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应当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裁定日期即2014年9月2日起算;鲁某故意杀人犯罪发生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对其应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再与故意杀人犯罪的刑罚进行并罚等辩护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第一、二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第一、二审判决将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认定为2014年9月2日至2016年9月1日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鄂刑终94号维持第一审以被告人鲁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犯故意杀人罪,应当执行死刑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庆

    审 判 员  夏建勇

    审 判 员  邓 亮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璇

    书 记 员  余石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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