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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故意杀人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刘某甲,男,汉族,1986年出生于湖南省辰溪县,高中文化,务工人员,住辰溪县。2022年9月23日被逮捕。现在押。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23年4月26日以(2023)湘05刑初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于2023年9月28日以(2023)湘刑核45181619号刑事裁定,同意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复核期间,根据被告人刘某甲申请,通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龙为其提供辩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20年,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害人李某甲(女,殁年30岁)相识,同年夏天李某甲离婚后二人确立男女朋友关系。2022年二人感情出现问题,同年7月起李某甲拒绝与刘某甲联系。同年8月,刘某甲注册新的微信账号,假冒李某甲与前夫所生孩子的心理辅导老师身份添加了李某甲微信好友,通过聊天得知李某甲已与他人恋爱、发现怀孕并准备结婚,遂心生恨意。同年9月7日,刘某甲乘坐高铁来到湖南省邵东市并购买了衣物及水果刀。同月9日上午,刘某甲通过微信假借心理辅导老师身份将李某甲单独约至邵东市某酒店315房间,李某甲进入房间后二人发生争执,刘某甲持水果刀捅刺李某甲胸腹部数刀,致李某甲左肺破裂、左侧胸腔积血、腹部贯穿创、腹腔积血,引起大出血当场死亡。刘某甲换上事先准备的衣物后逃离现场,后将换下的带血衣物及李某甲手机沿途抛弃。
上述事实,有原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湖南省邵东市高铁站附近毛坯门面房提取的被告人刘某甲丢弃的其作案所穿白色T恤、黑色裤子及被害人李某甲的手机等物证;酒店开房记录,李某甲的结婚证、孕检报告等书证;证人李某乙、曾某、刘某乙、谢某、曾某、赵某、刘某丙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证明从白色T恤左腹部处血迹中检出李某甲基因分型、右侧胸部处血迹中检出刘某甲和李某甲混合基因分型的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显示刘某甲案发时段活动情况的酒店监控录像,道路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某甲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刘某甲因前女友另嫁他人并怀孕而起意杀人,经预谋后报复行凶,致怀有身孕的前女友死亡,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对于辩护律师所提本案系感情纠纷引发、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刘某甲存在坦白等从轻情节,应对刘某甲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同意原判不予采纳的意见。对于辩护律师所提未提取被害人手机中聊天记录等数据,对事实认定有重大影响的辩护意见,经查,因被害人手机损坏等客观原因,未能提取其手机中相关信息,但在案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刘某甲犯罪动机、犯罪经过等事实,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原审判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湘刑核45181619号同意原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崔祥莲
审 判 员 杨辉辉
审 判 员 彭 凌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孙 颖
书 记 员 李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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