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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何某甲故意杀人放火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何某甲,男,1972年6月29日出生于江西省会昌县,初中文化,农民,住会昌县XXX镇XX村XX排XX号。2021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在押。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甲犯故意杀人罪、放火罪一案,于2022年8月22日以(2022)赣07刑初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何某甲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23年3月6日以(2022)赣刑终1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复核期间,根据被告人何某甲申请,通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江西朗秋(东乡)律师事务所律师冯树敏为其提供辩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21年9月,被告人何某甲的妻子汪某甲(被害人,殁年49岁)以何某甲经常对其殴打并沉迷赌博、夫妻感情破裂等为由,向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同年10月9日,法院送达传票通知双方10月28日开庭审理,何某甲遂萌生开庭前若对汪某甲劝和不成,则将其杀害并放火烧毁汪某甲父母房屋之念。同年10月27日18时许,何某甲驾驶摩托车携带匕首、菜刀及用油壶、雪碧塑料瓶装的汽油,来到会昌县XX镇XX村XXX小组XX号汪某甲的父母家附近。后何某甲见汪某甲从外地赶回,遂打电话让姐姐何某乙与他女儿何某丙前来劝和,何某乙的丈夫朱某甲与何某丙等人即前来劝说汪某甲不要离婚,何某甲亦随后进屋。因何某甲不愿保证今后不再赌博,汪某甲即表示不同意跟其回家,朱某甲、何某甲等人随后离开。当晚23时许,何某甲从摩托车上取出汽油并携带刀具进入汪某甲家东侧厅,被汪某甲父亲汪某乙(被害人,时年69岁)发现,何某甲遂持菜刀砍击汪某乙头部左侧致其轻微伤,随后在厅内泼洒汽油并点火。汪某乙大声呼救,已经睡觉的汪某甲和母亲刘某某(被害人,时年70岁)、妹妹汪某丙及弟媳罗某某等人分别从房内逃出,刘某某被烧至轻伤。汪某甲逃出大门时被何某甲抓住,何某甲持匕首捅刺其胸部、后腰等处数刀,致汪某甲心脏破裂死亡。接着,何某甲又向大门口车棚内的面包车等处泼洒汽油,点火后逃离,致车棚内的面包车、摩托车、棚上的光伏设施等财物被焚毁,财产损失共计72398.7元。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抓获被告人何某甲时扣押其作案工具匕首、打火机,从被害人汪某乙家东南侧储物间提取何某甲作案工具菜刀,从东侧厅内提取的塑料壶燃烧残留物等物证;民事起诉状、法院传票等书证;证人朱某甲、朱某乙、何某丙、何某丁、汪某丙、罗某某等的证言;被害人汪某乙、刘某某的陈述;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提取的匕首刀刃上检出汪某甲的基因型及刀柄上检出包含何某甲、汪某甲的混合基因型,提取的菜刀刀刃、刀柄上检出包含何某甲、汪某乙的混合基因型的DNA鉴定意见,提取的塑料壶燃烧残留物及汪某甲尸体衣服、尸下水泥块均检出汽油成分的物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何某甲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放火焚烧被害人房屋等财产,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又构成放火罪,应依法并罚。何某甲因妻子要求离婚而故意将其杀害,犯罪手段残忍,情节、后果严重,社会危害大,应依法惩处。本案虽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何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但罪行极其严重,依法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复核阶段辩护律师关于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发,何某甲具有坦白情节等辩护意见成立,应予采纳,但关于何某甲系主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等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赣刑终123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何某甲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丁成飞

    审判员  王婷婷

    审判员  许 昱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范 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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