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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玉惠王渥民等挪用资金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24)最高法刑申8号
吴玉惠、王渥民、王某:
你们因原审被告人王某挪用资金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刑初字第1991号刑事判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刑终374号刑事裁定、(2017)京01刑申35号驳回申诉通知,以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刑申77号驳回申诉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原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王某犯挪用资金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并无不当。你们所提王某不是华汉晶源(北京)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总经理、股东,不具有挪用资金罪行为主体的申诉理由,与相关证人的证言和王某在侦查期间的供述等言辞证据证实王某系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财务工作的情况不符。你们所提某某公司其他股东知晓并同意王某代表公司与其他公司进行融资的申诉理由,与相关证人证言证实某某公司其他股东从未授权王某调用公司资金负责对外进行融资的情况不符,且客观上涉案资金转入王某本人实际经营的公司用于归还个人借款及本人公司经营使用。你们提交的委托书、电子邮件等证据,经原审期间查证,落款时间不同的委托书上的印文为同一印章同一次连续盖印形成,该委托书的真实性不足;电子邮件也不能证实某某公司其他股东知晓并授权王某代表公司进行融资。
综上,你们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情形,本院决定对该案不予重新审判。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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