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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潘某玉潘某涛故意伤害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24)最高法刑申27号

    潘某玉、潘某涛:

    你们因原审被告人潘某涛故意伤害一案,不服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2011)章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济刑一终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2012)济刑监字第2号驳回申诉通知,以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刑监字第17号驳回申诉通知,以潘某涛没有实施犯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被告人潘某涛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虽然客观性证据较少,但现有原审定案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在案主要证据真实可信,且目前尚无新的证据证明原审裁判确有错误,你们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情形。本院决定对该案不予重新审判。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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