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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曹某甲曹某乙盗窃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24)最高法刑申20号

    曹某甲、曹某乙:

    你们因盗窃一案,不服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00)沈铁中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2005)沈铁刑监字第7号驳回申诉通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辽刑监字第00058号驳回申诉通知,以“有新证据证明‘小三子’是蔡某涛,蔡某涛盗窃本案财物后销售给不知情的曹某甲;曹某甲、曹某乙的有罪供述系在刑讯逼供下作出,应当依法排除;原审法院剥夺了曹某乙的上诉权,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原审承办法官向曹某甲、曹某乙索贿”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你们实施本案盗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中,黄某林等多名人力三轮车主分别证实曹某甲用钥匙打开仓库门锁,让他们拉开心果、大杏仁到沈阳某某毛纺厂附近并卸货在路边;证人史某芳证实曹某乙案发前几天即向其预订东风货车到沈阳市望花立交桥“九·一八”纪念碑处拉“饮料”,兆某民(史某芳丈夫)证实案发当天下午5点多钟其根据曹某乙电话通知驾驶东风货车赶到望花立交桥“九·一八”纪念碑处等待拉货,在另一辆车于远处卸下纸箱装的货物后,曹某乙、曹某甲让其拉上这些货物并运到新城子火车站北侧的一间民房;证人杨某年证实案发当晚曹某甲、曹某乙向其租用新城子火车站北侧的房子,存放兆某民的东风货车拉来的货;证人寇某清、李某梅夫妇证实,曹某甲将用装香蕉的纸箱等各种箱子装着的开心果、大杏仁卖给他们,每箱开心果的价格比市场价便宜七八十元;储蓄存折信息查询单证实,曹某甲、曹某乙先后于1999年5月、7月在中国工商银行沈阳市新城子支行开户,并分别存入5万元、3万元。曹某甲、曹某乙始终供认雇用人力三轮车将案涉开心果、大杏仁从案发现场仓库运到沈阳某某毛纺厂附近路边,随后雇用双排座汽车转运到望花立交桥“九·一八”纪念碑处卸货,再雇用东风货车转运到新城子火车站北侧一间案发当晚现租的民房,销售时用装香蕉等的纸箱更换这批货的原包装纸箱。原审证据经庭审查证属实,相互印证,足以定案。曹某甲、曹某乙在侦查阶段亦曾供认二人共谋并实施本案盗窃行为,该供述能够佐证根据其他证据形成的完整证据链所证明的其二人盗窃事实。

    关于“有新证据证明‘小三子’是蔡某涛,蔡某涛盗窃本案财物后销售给不知情的曹某甲”的申诉理由,经查不能成立。主要理由如下:第一,你们关于“小三子”的供述和辩解不断变化,且与其他证据存在明显矛盾。如,曹某甲关于经宋某民介绍认识“小三子”的辩解意见,与宋某民关于不认识、未听说过“小三子”的证言和未能混杂辨认出蔡某涛的辨认笔录相矛盾;曹某甲关于从仓库搬运货物时“小三子”在场的辩解意见,与多名人力三轮车主关于案发时仓库仅有曹某甲的证言相矛盾。第二,蔡某涛关于自己就是盗窃本案财物的“小三子”的供述与其他证据存在明显矛盾,且蔡某涛后来否认实施本案盗窃行为。蔡某涛在与曹某甲同监服刑期间曾供认实施本案盗窃行为,但其关于1998年8至10月份前后在失主黄某超处打工、黄某超及工友都知道其叫“小三子”、黄某超是东北口音、黄某超经常让其拿钥匙去库房提货、人力三轮车主赶到仓库后其用偷配的钥匙打开仓库门锁等供述,与黄某超及其员工、人力三轮车主等人关于黄某超是广东籍和广东口音、员工中没有“小三子”或蔡某涛、现场仓库门锁是曹某甲用钥匙打开的陈述、证言明显不符。之后,蔡某涛一直否认实施本案盗窃行为。针对曹某甲在申诉期间辩解“小三子”就是同监服刑的蔡某涛、提供背面写有曹某甲亲属地址的蔡某涛照片等情况,蔡某涛证实其在服刑前不认识曹某甲、宋某民,也未去过沈阳市;其在死缓服刑期间受曹某甲威逼利诱,因认为自己刑期漫长、前途未卜,便同意按照曹某甲的教唆内容,作出虚假供述为曹某甲、曹某乙顶罪;其本人照片背面的姓名、地址是其在服刑期间受曹某甲指使并按曹某甲口授所写。综合全案证据,蔡某涛在服刑期间关于实施本案盗窃行为的供述缺乏客观性,不足采信。第三,同监服刑人员杨某君关于蔡某涛曾说过蔡实施本案盗窃的证言及相关书证系传来证据,其证明力依赖于蔡某涛相关言词证据的真实性。在蔡某涛有罪供述缺乏客观性的情况下,杨某君证言及相关书证也缺乏有效证明力。同时,蔡某涛对背面写有曹某甲亲属地址的照片的形成过程能够作出合理解释,且宋某民、蔡某涛也证实案发前蔡某涛不认识曹某甲、宋某民,故该照片不能证明蔡某涛实施本案盗窃犯罪。

    关于“曹某甲、曹某乙的有罪供述系在刑讯逼供下作出,应当依法排除”的申诉理由,经查,根据在案证据材料,能够排除非法收集证据的情形,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原审法院剥夺了曹某乙的上诉权,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申诉理由,经查,结合曹某乙表示不上诉的签字日期在上诉期限内、原判对曹某乙、曹某甲的定罪量刑并无不当等案件情况,本案不应据此重新审判。

    关于“原审承办法官向曹某甲、曹某乙索贿”的申诉理由,经查,除了你们检举外,现无其他证据证明原审法官索贿,也未发现原审法官因索贿受到有关部门调查,故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你们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情形,本院决定驳回你们的申诉。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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