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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贾连合强奸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24)最高法刑申68号

    贾某合:

    你因强奸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0)密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2012)密刑监字第3号驳回申诉通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刑监字第01732号驳回申诉通知,以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刑监101号驳回申诉通知,以你没有强奸被害人、物证来源不明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有在案相关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从被害人秋裤上检出你所留精斑的DNA鉴定意见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主要证据真实可信,能够证实你强奸被害人的犯罪事实。你所提关键物证来源不明的申诉理由,与法医物证鉴定书中关于送检秋裤系被害人秋裤的记载不符。你所提没有作案时间、没有去过案发现场的申诉理由,并无相应证据证实。

    综上,目前尚无新的证据证明原判确有错误,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情形。本院决定对该案不予重新审判。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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