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

w w w. z h o n g g u o f a z h i. n e t

  • 回到顶部
  • 010-82047163
  • QQ客服
  • 二维码(暂未启用)
  • 法官数量与司法效能:科学决策的必要性

      法院的社会功能是解决社会纠纷,而且是解决社会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文章认强调法院应以解决社会纠纷为核心,法官数量应基于纠纷量和法官能力决定。法院必须接受所有立案诉求,依法办案,保证公正。建议将执行职能从法院分离,以集中精力做好裁判,维护司法公正。

     

     

    ▌法官员额应以解决纠纷需求为依据

      我国法官数量始终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我国立案难的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而且愈演愈烈,有的基层法院甚至提出某类案件不予受理的奇论,让人不可理解。到底需要多少法官,这个问题必须科学解决。

     

      第一,法院是干什么的?

      法院的社会功能是解决社会纠纷,而且是解决社会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

      一般来说,解决纠纷有几种方式:一是自行和解,二是第三人调解,三是半司法性质的仲裁,四是法院司法裁决,五是暴力解决。

      正常情况下,不能使用暴力解决。所以前四种方法是解决纠纷的最基本方法,特别是司法解决应该是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最后一种手段。所以,在我们掌权的和平年代,必须以司法解决为核心,把所有问题尽可能转化为法律问题,寻求在司法范围内解决,而不要把司法问题变成政治问题、经济问题甚至其他问题,导致冲突无法解决而形成事件。聪明的办法是把政治问题、经济问题还有其他问题都变成法律问题,让法院做最后的裁决,才能保证社会的持续稳定。

     

      第二,决定法官数量的应该是社会矛盾纠纷的多少。

      社会矛盾纠纷多,法官数量就应该多,这是基本常识问题,不用多说。第二个决定因素是法官的个人能力。一年365天,能审多少案子?这里应该有一个基本的估价。现在有的基层法院法官年审300~400个案子,这保证不了质量,也已经严重超过了法官本身体力所承受的能力,更不要说智力,是不可持续的。所以法官本身的能力,每年能审多少案子,是决定法官数量的另外一个刚性约束。根据这两个基本约束来确定法官的员额才是科学的,其他的都是不科学的。

     

      第三,由于法院解决社会纠纷的性质,决定了公民申请的所有立案诉求都必须接受。

      法院的职责是对所有的民事纠纷、行政纠纷和刑事犯罪进行裁决,以保障社会公正和稳定。所以,法院不能以任何理由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就等于说这个矛盾法院不解决,公民想怎么解决就怎么解决去,这必然导致很多的极端事件的发生。

    如果法院公权力不解决社会纠纷和矛盾,人们就会寻求私权解决。私权解决,就出现了很多极端的案件,如杀人撞人等等。所以,法院必须坚持有案必立的原则,才是法院完成自己社会角色的基本前提。如果连立案都立不上,那要法院干什么呢?有案必立,有案必审,公平正义,逐渐培养人们的法治意识,才能使国家逐步走上法治化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道路,走向法治国家。如此,法院居功至伟,责任重大。

     

      第四,法院必须坚持依法办案,彰显公平。

      如果法院都不坚持法律,那法律的前途就太可悲了。法院判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案例为参考,这是中国特色的裁判制度。如果离开了法律来判案,那还叫法院吗?法院就是讲法律的地方,判案不能有任何其他的方面的干扰,如果其他方面干扰了,那就完全失去了法院的性质。

      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1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哲学家培根讲,一次犯罪是污染了河水,一次法官的错判是污染了水源。法学家江平讲,一次枉法裁判则是对水源放毒。我们首先断绝对水源放毒,拒绝有意枉法裁判。其次要力保法官依法判案,公平正义。然后,才能遏制和减少犯罪。因为社会矛盾的解决,由司法作为后盾,能够得到公平正义,所以犯罪自然会减少。如果司法得不到公平正义,人们对法律失去信心,那社会的稳定就无从谈起了。所以,法院的依法判案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防线,最后一道手段。如果这个手段解决不了,社会混乱是必然的。

    笔者认为,依现在每年社会纠纷的总量,以及每位法官每年判案的最大可能性,来决定法官的数量,才是科学的,其他都不是科学的。

     

    ▌裁判执行应从法院分离出去

      法院工作十分紧张,人手不够,有些案件根本不予立案,搞得立案难成了一大社会问题,好像成了永远也解决不了的死问题。可是法院又干了很多不属于自己的事,浪费大量的精力,诸如民事裁决执行、行政裁决执行和死刑刑事执行等等。

     

      第一,司法裁决的执行不是裁判职能。

      法院的职能是居中裁判,不是当事人双方,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处于中立状态,其裁判结果容易公正,取得社会信任,所以全世界的法官被称为裁判官。而对于司法裁决的执行,不是裁决本身,而是一种行政职能,与裁决功能无关,只是一种执行裁判的行政手段,必要时可以动用国家权力强制执行,以达到裁判结果的实现。所以就功能讲,与法院的裁决功能无关。

    法院裁判的执行,20世纪50年代是归司法部管的,1959年,司法部撤销,此功能由法院代管,1979年,司法部恢复,执行功能没有回归司法部延续至今。问题不是大家不明白裁判和执行应该分开这个道理,而是权利这东西,太诱惑人,到手的权利不愿意放开而已。

     

      第二,执行分散法院精力,影响中心工作。

    法院的中心工作或者唯一的工作,就是裁判,依法解决社会纠纷。法院的这个重大社会功能,对于解决社会纠纷,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大作用。如果法院把很大的精力放在执行方面,必然影响到其核心工作裁判功能。

      比如前几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在全国人大予以报告,请求监督,不可谓气势不宏大。执行包括刑事执行、行政执行和民事执行,然而最高法院的三年解决执行难问题,仅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其他两个执行并没有纳入其解决范围。就此,三年过去了,花了极大的力气,民事执行难也没得到比较好的解决,直到现在为止仍是老大难问题。

      其实,执行难问题不是法院一家能够解决的,它是个社会问题。如社会征信系统不全,其财产在哪里,根本无从查到,怎么执行?还有如地方黑恶势力的保护,法院也解决不了。法院仅凭一己之力解决执行难,显然力不从心,其效果当然不会好。但此次活动或多或少地分散了裁判中心工作的注意力,应该是一个很大的教训。

     

      第三,法院执行容易影响法院的声誉。

      如果执行不到位,等于打了法律白条。而人们对法院的执行是寄以很高的期望的,结果并没有如愿以偿,法院打了白条,人们对法院威信产生怀疑,对法院的公正性产生怀疑。这些本来不属于法院的工作,给法院抹了黑,影响了法院的声誉,得不偿失。

     

      第四,法院司法执行容易引发腐败。

      执行牵扯到物资、金钱等等,容易引发腐败。法院系统执行局长出问题的很多,连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都出了问题,说明这是多么艰难的工作,多么容易引发腐败的一个领域。这些腐败分子的出现,也严重地影响了法院的神圣性、高尚性,使法院跌下神坛。现在还有人认为法院是神圣的吗?

      

      第五,法院应该把执行划给其他部门,把编制留给自己,解决法官不足问题,集中精力搞好裁判,保证司法公正,才是法院的正道。

     

     

    来源:蒙格斯报告

    作者:王公义

  • 要 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