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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_重要发布_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9月26日在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王荣梅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的委托,就《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以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及背景

      备案审查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近年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加强宪法法律实施和监督的战略高度,多次对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作出部署,推动备案审查工作不断取得重要进展和显著成效。今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完善备案审查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

      全国人大2022年3月修改的地方组织法、2023年3月修改的立法法,分别对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制度、衔接联动机制等作出新的规定。202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

      近年来,本市不断加强和完善备案审查工作。2012年9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1年11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条例》作了修订。市区人大常委会、“一府一委两院”认真落实《条例》各项规定,不断创新备案审查工作方式方法,取得良好实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及时衔接上位法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有必要对《条例》进行全面修订。

      二、修订工作思路和过程

      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推动人大工作高质量发展实施要点要求,坚持“因需、应时、有效、管用”,提升可操作性。

      加强组织领导。常委会主任会议多次听取《条例》修改工作汇报,提出明确要求。法工委成立修改专班,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请示有关问题,加强与兄弟省区市人大常委会沟通。先后征求了市政府办公厅、市司法局、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区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常委会法治建设顾问等各方面意见。经主任会议同意,在常委会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根据征求的意见,不断完善形成了《修订草案》。9月13日,市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主任会议研究讨论了《修订草案》,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草案》共六章四十五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总目标和原则,明确本市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实行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等内容。(第三条)

      (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

      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明确本市各级人大常委会加强对备案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制度建设、能力建设、信息化建设,推动健全统筹协调、衔接联动、工作指导等工作机制。(第五条)

      (三)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

      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丰富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内容和形式,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工作机制的要求,明确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听取各方意见,与代表工作紧密结合,发挥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基层立法联系点作用,引导社会各方面有序参与等内容。(第六条)

      (四)完善备案审查制度

      1.强化备案制度。明确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情形。明确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报备责任。在备案范围上,增加依法应当报送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增加逐步推进对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至第十条)

      2.完善审查机制。在审查内容上,进一步明确审查重点(第十四条)。在审查方式上,进一步明确主动审查、移送审查的具体要求,增加联合审查的方式。建立对涉宪性问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请求、规范性文件常态化清理机制(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在审查程序上,明确主动审查的分送和审查时限、审查建议重启程序、重要问题处理机制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3.增强纠错刚性。明确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中止、停止执行、审查终止的情形。明确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纠正决定的情形,完善审查结果反馈有关要求。(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六条)

      (五)完善保障监督

      落实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人大对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督制度,完善监督法及其实施机制,建设全国统一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信息平台的要求,明确队伍建设、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和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建设、制定机关向人大或者常委会报告备案审查工作等要求。建立备案审查衔接联动、司法监督抄告机制。(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六)明确法律责任

      明确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清理方面应当限期改正的情形。逾期未改正的,经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第四十三条)

      (七)探索创新制度

      探索备案审查工作向基层延伸。明确乡镇人大、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四十四条)

      《修订草案》和说明已印送各位常委会组成人员,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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