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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进一步防治统计造假的规定
来源: 检察日报
9月13日,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次统计法修改聚焦加强党的领导、强化统计监督、提高统计科学性、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等,推动统计工作高质量发展,作出更有针对性和更具可操作性的规定,重点突出、亮点较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石宏介绍,此次统计法修改是修正而非修订,是在保持现行统计法制度框架基本不变的基础上,重点在统计监督、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统计信息共享等方面,对统计法进行了补充修改和完善,新增加三条、修改二十一条。
在加强统计监督方面,一方面在立法目的中规定“加强统计监督”,另一方面规定国家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权威可靠的统计监督体系;统计机构根据统计调查制度和经批准的计划安排,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履行统计法定职责情况等进行统计监督。
在强化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责任方面,一是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或者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并增加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建立健全相关责任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依法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追究法律责任。三是规定国家实施统一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和实施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工作。四是针对有关负责人对统计数据严重失实情况失察的行为增加法律责任;并增加兜底性规定,通过“列举加兜底”的方式,确保全面追究各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的法律责任。
此外,新修改的统计法还完善了法律责任规定。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加大法律责任追究力度。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等违法行为,提高罚款额度。同时增加民事责任,对违反该法规定,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按规定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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