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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特殊空间区域保护的“中国样本”
来源: 《环境保护》
摘要:2023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以下简称《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作为世界上第一部对巨大复杂性生态系统进行生态保护的特殊空间区域立法,不仅对中国的生态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具有填补立法空白的特殊价值,而且对全球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大意义。较之现有国际山地公约和有关国家山地立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以东方智慧丰富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内涵,以特殊区域空间的专门立法体现整体保护、系统保护、协同保护规律,以应对气候变化和保护生物多样性制度引领全球治理。严格实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既是中国对保护青藏高原乃至国际生态环境的巨大贡献,也为世界提供了法治示范;同时,中国还可以通过“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国际联盟建立青藏高原跨境保护机制,在应对气候变化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约谈判和履约过程中主动设置青藏高原生态保护议题等,充分发挥对全球环境治理的引领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提出“要着力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切实加强生态保护修复监管,拓宽绿水青山转化金山银山的路径,为子孙后代留下山清水秀的生态空间”的新要求。2023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以下简称《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作为世界上第一部对巨大复杂性生态系统进行生态保护的特殊空间区域立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实践,也是紧跟时代、放眼世界,承担大国责任、展现大国担当,引领全球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立法。需深刻认识《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的国际意义,准确把握《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的国际引领地位,从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地球生命共同体的高度,实施好这部法律,以特殊空间区域保护的“中国样本”,主动建构全球环境治理新秩序。
深刻认识《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的国际意义
青藏高原是全球面积最大、海拔最高的高原,青藏高原以及位于这一区域的兴都库什山脉、喀喇昆仑山脉和喜马拉雅山脉被称为“世界屋脊”“地球第三极”和“亚洲水塔”,不仅是我国的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也是南亚、东南亚的生态安全重点区域,还是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应对气候变化的关键区域。因此,《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不仅对中国的生态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具有填补立法空白的特殊价值,而且对全球生态环境保护也具有重大意义。
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对全球生态平衡影响巨大
青藏高原作为特殊的生态系统,其服务功能的发挥对维持人类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但是,随着几十年来快速的工业化、城市化发展,人为因素对青藏高原的影响不断加大,位于青藏高原及其周边的17个亚洲国家正在经历严重的生态危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正在成为亚洲乃至全球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重大挑战。
青藏高原的水以冰川、冻土和湖泊的形式存在,青藏高原拥有仅次于极地地区的最多的冰川和最大的冰体积,永久冻土面积在世界低纬度地区中排名第一,不仅直接影响中国的气候变化,而且对北半球,甚至对全球的气候变化也具有明显的敏感性、超前感知性和调节性。青藏高原是亚洲多条河流的发源地,为周边国家20多亿人口提供水资源,具有强大的水资源分配功能。但在过去的50年间,青藏高原变暖超过全球同期平均升温率的2倍,达到每10年升高0.3~0.4℃,导致该地区各冰川面积、湖泊大小和位置、河流径流流量迅速发生变化,这些变化不仅打破了亚洲水塔的供水平衡,增加冰川和水文灾害风险,而且可能导致冰川储备的消失,从而对20多亿人的生产生活造成毁灭性打击。与此同时,高原冰川和冻土的碳储量超过土壤和植被,冰川、冻土消融也会进一步加剧全球变暖。
青藏高原是世界高原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地区和种质资源基因库,是高寒区域特有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区域。人为活动导致的土地沙化、水土流失、草地退化等使该区域的生物濒临灭绝,根据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濒危物种红色名录,青藏高原维管植物中有662种为受威胁物种和灭绝物种;青藏高原脊椎动物中有169种为受威胁物种,占青藏高原所有脊椎动物物种数的9.58%。此外,气候变暖对很多需要积雪越冬的动物造成负面影响,或将导致物种分布大规模转变,可能深度影响生物多样性模式,使受威胁和濒临灭绝物种面临更大的危机,并引发全球生态系统的连锁反应。
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的国际规则付之阙如
自1972年斯德哥尔摩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以来,国际社会日益重视全球生态环境保护,《人类环境宣言》原则二明确宣示要为当代人类及子孙后代的利益而保护环境;同时,在原则三、原则四中强调了世界各国维持地球可更新资源的能力和保护野生生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1992年,在里约热内卢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的《21世纪议程》《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都更加强调山地生态系统对应对气候变化、保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性。2012年,联合国“里约+20”的成果文件《我们憧憬的未来》第210—212条直接指出:“我们承认山地是世界人民的重要水源地,具有极脆弱的生态环境,极易受气候变化、自然灾害、自然退化等因素影响;冰川消融会对环境和人类福祉造成重要影响;山地原住居民处于贫困状态,其利益需要得到保护;各国应当积极制定山地生态系统保护的长期规划和全方位措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应当消除山地居民的贫困状态”等。
联合国有关国际山地保护的理念,始于欧洲国家对阿尔卑斯山脉的保护。1952年,奥地利、法国、意大利和瑞士、德国自然保护和登山组织以及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共同成立了国际阿尔卑斯山地区保护委员会,针对山地具有的地理隔绝、气候敏感、生态脆弱、政治边缘、经济落后等特点,立足毗邻国之间存在的法律制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巨大,以及不利于山地生态系统保护的现实,推动达成促进阿尔卑斯山脉可持续发展的国际公约。经过旷日持久的艰难谈判,直至1991年,欧盟和阿尔卑斯山七国终于完成并开放签署《阿尔卑斯山公约》,到2002年陆续通过了空间规划与可持续发展、农业、自然和景观保护、森林、旅游、能源、土壤保护、交通八项议定书。同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粮农组织共同成立“山地伙伴”组织,呼吁共同保护山地生态环境。在该组织的促进下,喀尔巴阡山脉七国于2006年签署了《喀尔巴阡山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公约》(以下简称《喀尔巴阡山公约》)。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一直希望能将《喀尔巴阡山公约》的经验在全球运用,帮助包括兴都库什-喀喇昆仑-喜马拉雅等在内的青藏高原地区建立同样的法律框架。遗憾的是,迄今为止,这一国际公约尚无踪迹可循。
《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展现负责任大国担当
青藏高原是世界上平均海拔最高的高原,总面积约300万km2 ,其中,中国境内面积约260万km2 ,周边有印度、巴基斯坦、尼泊尔、孟加拉国、锡金、不丹、缅甸、阿富汗、塔吉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等国。目前,尚未发现除中国以外的国家有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的专门立法。从立法上看,《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填补了这一地区专门立法的空白。从自然地理位置上看,青藏高原大部分在中国西南部境内,且是多条国际河流的发源地,也是青藏高原冻土和生物种群最为集中的部分。《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的制定和实施,将对这一特殊地理空间的生态保护产生积极影响,为世界上最具特殊意义的生态系统保护提供法治基础。
青藏高原是世界上最年轻的高原,因喜马拉雅运动而形成,高山大川密布,地势险峻多变,是东亚、东南亚和南亚许多大河流的发源地,其中长江、黄河、怒江(萨尔温江)、澜沧江(湄公河)、雅鲁藏布江(布拉马普特拉河)、恒河、印度河、阿姆河、锡尔河、伊洛瓦底江和塔里木河的源头都在中国境内。青藏高原湖泊密布,处于中国境内的部分共有大小湖泊1500多个(纳木错、色林错等湖泊分布在中国境内),其中面积1km2以上的湖泊有1236个,湖泊水体总面积达70304.5万km2 ,约占全国湖泊总面积的57.6%,湖泊水资源储量占全国70%以上。
青藏高原地势高峻,夏季的青藏高原像一个深入大气层中的巨大火炉,随着高原上的空气受热上升,吸引着印度洋上的西南暖湿气流、南海的越赤道暖湿季风气流和西北太平洋上的东南暖湿季风气流,形成雨带和高原以东区域的夏季风气候,对全球气候也有巨大影响。目前,青藏高原的气温升高明显,冰川持续融化,短期内会加大水源供应,长期则会对这一地区的发展带来巨大影响,甚至导致冰川消失。2018年我国西藏米林县发生的冰崩堵江事件,2021年印度北部北阿肯德邦冰川断裂事件,都与气候变化相关。
青藏高原生态系统主要包括草地、湿地、荒漠及森林4种类型。中国境内青藏高原草地面积为132.1万km2 ,约占全国草地面积的32%;湿地面积为1789.81万hm2,占全国湿地面积的33.39%;原荒漠生态系统主要分布于青藏高原的最西部与西北部高海拔地区,具有高寒和干旱的生态环境;森林生态系统所处纬度较低,森林类型多样、树种繁多,但覆盖率低且分布不均匀。在已列出的中国濒危及受威胁的1009种高等植物中,青藏高原有170种以上;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全国占比为36.7%,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全国占比为46%;青藏高原有28种有蹄类动物, 其中10种是青藏高原特有种,青藏高原拥有的有蹄类动物种数占中国有蹄类动物总数的42%,特有种比例高达36%。青藏高原有蹄类动物生存受威胁比例高,其中71%为受威胁物种, 54%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或附录Ⅱ。
目前,青藏高原生态环境面临的草地退化、冰川退化、生物多样性丧失、极端气候增多等气候风险及引发的次生灾害风险等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但由于种种原因,推进国际公约谈判十分困难。中国率先制定《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以国内立法形式对青藏高原进行整体保护、协同保护、特殊保护,展现了“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大国担当,以负责任的态度引领全球生态环境治理。这一法律的实施,将对维持青藏高原的生态平衡、维护其全球生态服务功能发挥积极作用,也将对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保护全球生物多样性产生重要影响。
准确理解《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的国际领先地位
从全球范围看,在联合国“山地伙伴”组织的推动下,中欧和东欧国家、中亚国家发起了保护欧洲和中亚山地的倡议,并呼吁专门进行山地立法。目前,意大利、法国、德国、奥地利、罗马尼亚、乌克兰、格鲁吉亚、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俄罗斯、韩国等国家都制定有山地保护的相关法律,这些法律明显受到《阿尔卑斯山公约》《喀尔巴阡山公约》《独立国家联合体山地保护和开发示范法》(以下简称《独联体公约》)的影响,其立法理念与制度设计均有一定欠缺。我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将青藏高原作为特殊地域空间,聚焦青藏高原生态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强化生态安全布局、优化生态保护修复、提升生态风险防控、加强保障与监督、落实法律责任,充分体现了我国对青藏高原生态环境进行系统保护、整体保护、协同保护的特殊要求;尤其是建立的保护体制、监管制度、系统保护的措施,比现有的国际公约以及相关国家立法更加先进,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共谋全球生态文明、构建地球生命共同体的具体体现,具有引领全球环境治理的重要作用。
以东方智慧丰富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内涵
在国际治理体系中,可持续发展是“破解当前全球性问题的‘金钥匙’”,《阿尔卑斯山公约》《喀尔巴阡山公约》《独联体公约》及有关国家的山地立法,均直接或间接表达了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立法理念,但在制度设计中,却呈现较为明显的“经济发展优先”“人的利益优先”等价值取向,如《阿尔卑斯山农业议定书》《阿尔卑斯山运输议定书》将经济利益置于至上地位;《独联体公约》则将“保护山地居民权益”作为首要目标;瑞士颁布的《关于援助山地投资》《关于山地农业发展的联邦农业法》《联邦山地住房改善法案》《联邦农业家庭津贴法案》等法律均将促进山地经济发展和家庭生活质量改善作为追求;意大利《关于山地发展法》的目标是消除山谷和山地地区人们之间的社会经济不平等现象,促进通过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来改善人们的生活条件;法国《山地发展和保护法》以保障山地和其他地区之间具有平等的收入和生活条件为目标;格鲁吉亚、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俄罗斯联邦主体制定的山地立法也均是以加强山地自然资源利用、推动经济发展、防止人口外流为宗旨。
《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明确“为了加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防控生态风险,保障生态安全,建设国家生态文明高地,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充分体现了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引下,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可持续发展的价值追求,促进“防控生态风险、保障生态安全”的生态文明建设实践。《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以立法方式贯彻“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核心理念,极大地丰富了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内涵,是“东方智慧对全球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性贡献”。
以特殊区域空间的专门立法体现整体保护、系统保护、协同保护规律
生态环境立法因应对环境问题而生,具有明显的“回应性”法特征。目前,有关山地保护的国际公约和相关国家立法,基本采取要素立法模式,缺乏对特定空间的整体性保护立法。典型如《阿尔卑斯山公约》,确立了十二个主题,看似有整体性考虑,但具体到每个主题,则采取议定书和适用欧盟法律两种方式。其中,水资源、大气、废弃物管理适用欧盟现行法律,而欧盟法律仅为一般性立法,并不具有山地特殊区域空间保护的针对性;议定书则按照自然要素种类由不同的专家组分别制定,系统性堪忧,《阿尔卑斯山土壤议定书》规定其他议定书应当考虑土壤保护问题,《阿尔卑斯山运输议定书》却没有任何相关规定。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欧盟并未将《阿尔卑斯山公约》转化成欧盟条约或指令,而是将这项履约交由成员国及公约秘书处承担,导致缔约国以排斥中央对地方的干涉等为由不履约,公约的美好愿景经常落空。
域外立法基本采取以行政区划为基础的方式,如卡林西亚—施蒂利亚阿尔卑斯山脉是一个整体,奥地利却将其依行政区划分为施蒂利亚和卡林西亚两段并分别立法。在执法体制方面,主要有三类设计:一是专门性机构执法,如法国、俄罗斯联邦主体;二是由专家组成的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民间社会组织制定和执行国家山区战略和计划,如意大利;三是由涉及农业、农村发展、环境、土地利用规划、水资源和旅游的一般性国家机构负责山地问题,如瑞士。
客观而言,这种按要素立法、按区域立法以及分别执法的模式,对于解决某一局部或某个阶段的环境问题具有针对性、实效性,但难以应对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丧失、污染物在复杂生态系统中迁移转化等带来的全球性环境问题,也容易形成多头管理、边界不清等弊端。迫切需要以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思维,将山脉这一特殊空间区域及其生态系统“整体”作为法律的保护对象,统筹涉及不同类型生态空间和多个管理部门、多方利益主体的各种利益关系。
《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确立了“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持生态保护第一,自然恢复为主,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坚持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科学防控、系统治理”的基本原则。坚持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治理,从生态安全布局、生态保护修复、生态风险防控三个维度,进行“规划—开发—保护—修复”全链条管控,并建立了“中央统筹协调—地方协同落实”的执法模式,为世界提供了特殊空间区域系统保护、整体保护、协同保护的专门立法样本。
以应对气候变化和保护生物多样性制度引领全球治理
气候变化和生物多样性丧失是当代全球共同面临的巨大挑战,也是国际环境立法最重要的领域。由于种种原因,现有的国际山地公约和各国相关立法在这两个领域作为不多。
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1991年通过的《阿尔卑斯山公约》没有涉及,甚至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通过后制定的《阿尔卑斯山公约》相关议定书也没有明确的应对措施,仅有《阿尔卑斯山能源议定书》中涉及“考虑”减少温室气体,以应对气候变化可能增加阿尔卑斯山自然灾害的风险。《喀尔巴阡山公约》也没有提到应对气候变化。2006年3月,阿尔普巴赫部长级会议通过《阿尔卑斯山气候变化宣言》,并制定《气候变化行动计划》,围绕《阿尔卑斯山公约》的框架内容设置农业、生物多样性、能源、林业、空间规划、旅游、交通、水、公众意识9个主题,制定了24个主要目标和80多项措施。值得注意的是,阿尔卑斯山拥有1200多条冰川,总覆盖面积达3600km2,而阿尔卑斯冰川近几十年迅速消融,据联合国统计,1997—2022年,欧洲的冰川体积消融近880km3,其中绝大部分属于阿尔卑斯山脉冰川,并预计作为世界遗产的意大利多洛米蒂山脉冰川再过25年将全部消失。但《阿尔卑斯山旅游议定书》却未有对冰川雪山的严格保护,反而积极推进滑雪运动项目和旅游,以此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阿尔卑斯山气候变化宣言》《气候变化行动计划》旨在推动相关国家将应对气候变化纳入规划和项目,但由于其“软法”属性,欧盟成员国现行的区域战略很少专门关注山地气候变化问题。
在保护生物多样性方面,《阿尔卑斯山公约》下的《森林议定书》《自然和景观保护议定书》涉及生物多样性及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的内容,但未建立完整的保护机制,如对转基因生物建立了评估等制度,但则未对引入外来物种行为建立相应制度。各国在山地立法中,主要是建立国家公园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进行保护,缺乏对山地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专门制度。
《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在应对气候变化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都进行了系统性规定。针对青藏高原的气候变化敏感区特征,专门规定了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系列制度,并针对雪山、冰川、冻土建立保护措施,以发挥其气候调节的生态服务功能。还在“生态风险防控”专章中系统规定了气候风险的防控制度,以降低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保障青藏高原生态安全。针对青藏高原以本土植物与动物为主的生物多样性特征,在设立自然保护地、建立保护名录和生态廊道、建立救护繁育野化基地等制度的基础上,强调对本土物种的专门保护、强调基因多样性保护、严格控制引进外来物种。这些专门针对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的法律规范,开创了在特殊地域空间建立应对气候变化和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制度设计先河,在世界范围内具有领先地位。
充分发挥《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的国际引领能力
青藏高原生态系统覆盖超过亚洲1/20的表面,涵养世界1/4的人口,作为亚洲大陆大江大河的源头,国际气候变化敏感区、调节区和生物多样性基因库,因其跨国/跨区域特征需要全球通力合作加以保护。在当前国际形势下,迅速达成国际公约十分困难。中国率先制定《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非常必要和及时,不仅是中华民族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可以为全世界生态保护起到示范作用。《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对世界负责的态度,以最严格的制度保护青藏高原这个特殊空间区域,守护高原的生灵草木、万水千山。对中国而言,实施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本身,就是对国际环境治理的重大贡献,与此同时,还可以《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的实施为契机,积极推动和促进与青藏高原保护相关的国际环境治理。
严格实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为世界提供法治示范
《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的出台,为保护青藏高原自然生态环境,筑牢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生态根基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实施好这部法律,对于中国和世界意义重大。
《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已于2023年9月1日开始实施。应在深入学习理解《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的立法宗旨、调整范围、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的基础上,把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生态保护第一,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的理念和原则转化为执法、司法与守法理念。按照《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的授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相关规定,尽快出台配套法规规章,明确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的具体适用范围,结合青藏高原六省(区)的实际,聚焦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的主要矛盾、特殊问题、突出特点,细化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的制度体系和实施性举措,完善标准体系,提出可操作性方案。加大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执法司法力度,落实党中央发布的《青藏高原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方案》要求,出台统筹发展与安全、生态保护修复、生态风险预防、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以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保障《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的实施质效。加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治的宣传教育,将《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纳入法律普及内容,并针对相关群体进行精准教育,让保护青藏高原生态环境成为决策者、执法者、司法者的职业操守,鼓励支持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参与青藏高原生态环境保护,成为保护青藏高原生态环境的自觉践行者。
发挥“一带一路”合作平台作用,推动建立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机制
青藏高原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耦合性,要求毗邻国携手,加强交流合作,实现共同保护、协同保护。在国际组织的推动下,青藏高原周边的不丹、尼泊尔、印度、巴基斯坦、阿富汗、吉尔吉斯斯坦、孟加拉国等国已加入“山地伙伴”组织,但这一组织推进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律框架十分困难。
中国与28个国家共同发起“一带一路”绿色发展伙伴关系倡议,呼吁各国应根据公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原则,结合各自国情采取气候行动以应对气候变化。中国可以更好发挥“一带一路”合作平台的作用,推动建立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律合作机制。目前,中国倡导建立的“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国际联盟,已有40多个国家的150余个合作伙伴,其中不丹、尼泊尔、印度、巴基斯坦、塔吉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等青藏高原毗邻国都是“一带一路”国家。中国可以在“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国际联盟中发起建立青藏高原跨境保护机制,定期召开政府间首脑和部长级高端会议、搭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信息平台、联合开展青藏高原生态环境科学考察、建设青藏高原野生动植物生态走廊和冰川冻土协同保护区、设立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律合作项目等,推动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的法治实践。在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机制中,引入《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立法理念和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基本原则,实现系统保护、整体保护、协同保护的特殊要求,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治理的制度设计,推动“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国际联盟更多发挥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的作用,为构建全球环境治理体系贡献智慧和力量。
主动设置国际谈判议题,促进青藏高原生态的特殊保护
青藏高原被称为地球“第三极”,其对气候变化和生物多样性的影响,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保护好青藏高原生态环境,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和保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环节,也应在相关国际公约谈判与履行中受到高度重视。
目前,《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约》正处于谈判和履约过程中,青藏高原毗邻国家,大多是这两个公约的缔约国,青藏高原在全球生态系统中的地位与作用需要更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参与,进行更大范围地合作保护。中国可利用在应对气候变化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谈判与履约过程中已有的引领地位,主动设置青藏高原生态保护议题,将对青藏高原一体化保护和修复的理念、针对青藏高原地域空间进行特殊保护的立法经验纳入公约谈判和履行中,统筹考虑在两个公约中设置既提高生态环境适应气候变化的耐性,又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内容,增强对青藏高原特定空间的特殊保护能力。利用已有的以“第三极环境计划(TPE)”国际计划和“跨大陆交流与丝路文明联盟(ATES)”为中心,建立中国与周边国家(地区)和世界各国的青藏高原合作研究,在国际生态监测网络建设中增加与青藏高原相关的内容,为青藏高原乃至全球生态保护提供科学基础。推动青藏高原周边国家加快本国生态环境保护立法进程,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支持、资金支持、科学研究、公众参与、制度保障等各方面能力,建立青藏高原生态保护与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联动、协同法律机制。
《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是一部特殊地域空间生态保护的专门法律,在世界范围内具有领先地位和作用。我们要在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护青藏高原生态的重要指示精神,在实施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的基础上,以“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胸怀与担当,积极发挥在全球环境治理中的示范引领作用,汇聚法治力量,筑牢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生态根基,为“地球生命共同体”提供中国方案、打造“中国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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