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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就业季,这份防骗指南请收好!

    来源:辽宁长安网

    ●在就业过程中应当选择正规渠道,切勿轻信“熟人”和“找关系”。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企等一定会使用官方、正规的招录招聘方式,应聘时应明确工作性质和工作内容。

    ●通过第三方委托求职的过程中务必认真审阅委托合同,充分了解法律风险,同时注意保存证据,保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就业市场竞争激烈,找到一份好工作更是犹如千军万马过独木桥,为了得到心仪的工作不少人更是亮出“十八般武艺”。日前,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梳理典型案例,提醒广大求职者不仅要审慎甄别工作单位,在面对工作的“介绍人”时更要擦亮眼睛。

    网络图片

    案例1

    签订合同也可能“货不对板”

    2021年5月,原告白某某在朋友圈看到招聘信息声称可以介绍事业单位工作并与国企签订劳动合同,遂向被告辽宁某人力资源公司交纳5万元定金,签订委托合同,协议约定为白某某介绍到某机关单位下属某事业单位沈阳工作站工作。后续,白某某又交纳了12万元尾款,但迟迟没有等到被告承诺兑现。

    经法院审理查明,双方签订委托协议后,2021年10月被告组织原告与辽宁某集团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原告入职3个月后该公司因企业改制失去国企身份,因此失去与协议约定中的事业单位的合作资格,遂原告无法继续在协议约定的单位工作。随后,被告又找到另一公司与原告白某某签订劳动合同,但最终也未能顺利入职。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显示,被告无法证明介绍原告入职任何工作单位,且未完成与原告白某某的约定事项。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被告辽宁某人力资源公司返还全部委托事务费。

    案例2

    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2021年7月,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达成口头协议,由被告张某帮助案外人郭某的女儿获得某事业单位工作,张某先后收取34万余元请托款,但最终郭某的女儿未能顺利入职。与此同时,案外人郭某也在其他法院对王某提起了诉讼。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委托合同约定的委托事项系通过花钱为案外人郭某的女儿办理事业单位工作事宜,此种委托事项扰乱了正常的就业竞争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对于此种合同应当予以否定评价,故本院认定案涉委托合同无效。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全额返还王某全部请托款。

    案例3

    介绍在编工作?骗子!

    原告祝某某通过第三人尚某某认识了被告孙某,孙某以能够给祝某某子女介绍“辽宁省某政府机关在职在编工作”为由先后向祝某某索要介绍费46万元,孙某将获得的介绍费全数转给了案外人张某某,后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列为在逃人员。

    法院认为,原告祝某某与被告孙某以及张某某之间的委托事务涉及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选聘招录工作,而社会公共机构必须按照人事管理部门规定程序和标准选用被招录人员,通过人际关系请托、金钱利益输送等非正常渠道获取该类工作岗位系法律严格禁止的违法行为,即祝某某与孙某以及张某某之间形成的委托关系具有违法性,即意图通过不正当手段牟取不合法利益,由此产生的损失不属于合法的民事权益,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案件涉及刑事诉讼,遂依法裁定驳回祝某某的起诉。

    案例4

    警惕打着就业幌子的骗局

    对于声称可以请托帮助办理工作等事宜的情况还可能触及刑事犯罪。2024年3月,一起诈骗案的被告人翟某某谎称自己为某车企财务人员,声称有能力为受害人办理到某车企工作且可以不用上班就能缴纳社保,但由于企业内部问题需要与挂靠的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通过骗取被害人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先后诈骗50多人,涉案金额200余万元。最终,翟某某因多次诈骗他人,数额特别巨大,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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