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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行初**号
原告……(写明起诉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被诉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原告**因不服**(行政机关名称)**年**月(**)**字第*号**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向本院申请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制作主体及名称)的合法性。本院当日立案后,于**年**月**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月**日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到庭的的当事人、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写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证据的名称及拟证明的目的)
被告**辩称……(写明被告的答辩请求及理由)。
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证据的名称及拟证明的目的)
经庭审质证(或庭前交换证据、庭前准备会议),……(写明当事人的质证意见)。
本院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写明法院的认证意见和理由)。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1、……(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就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理,进行分析论述)2、……(对附带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性进行分析论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人民法院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机关。根据上述规定,涉案的……(附带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名称)不合法内容,本院会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据此,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项、目)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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